可见,通过诉权的连接,作为狭义法益的知识产权仍然可以实现民事司法保护。我们要做的,并不是机械地构造一个又一个“权利”,而是去考虑如何防止、阻止和补救侵害。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侵犯法益的具体标准,即划定保护的边界,以及将诉权授予哪此主体。既要考虑谁是最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又要考虑制度上的可操作性。知识产权民事救济比较特殊,制止侵害往往比事后赔钱更为重要。只要一个诉权主体起诉制止侵害,其他相关主体的法益事实上都因此得到一定维护。当然,损害赔偿的问题也不能忽视。利益主体众多且不确定的集体性知识产权的赔偿问题,在实体法上需要进一步研究请求权主体以及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民事诉讼法上需要集团诉讼、公共诉讼机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来配合。
五、结论
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时间不长。在知识产权法的研究上,细节问题、具体制度问题的研究异常繁荣,而基础理论却极其贫弱。当我们醉心于具体技术的发展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时候,却缺乏对知识产权基础性的理论概括。或者有这方面的努力,却摆脱不了陈旧僵化思维的束缚,说了许多糊涂话最后又回到了原地。这让“知识产权法学”难副其实。
在近代,知识产权完成了从特权向私权的转变。在新世纪,它必将开始由私权向法益的转化。本文从实证角度已经证明,部分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还有一部分知识产权是狭义的法益。因此完全可以用广义的法益来统一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法益是横跨刑、民、行三大领域的共同概念,在此理论基础上不仅能够名正言顺构筑横跨三大领域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网[17],加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更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等“非典型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打开一条理论途径。
知识产权法益论,并不是对知识产权私权论的反动。就像相对论力学实现了对牛顿经典力学的包容与超越一样,笔者宁可相信,它是对知识产权私权论的包容与超越。
【作者简介】
李海昕,单位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注释】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11.
李海昕,郭凌.“权利不得滥用”历史新探.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7:27-28.
冯晓青,刘淑华.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中国法学2004.1:61-68.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4.
李琛.对智力成果权范式的一种历史分析.知识产权2004.2:9-13.
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25-26.
匡慧.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分析.怀化学院学报2007.7:33.
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102.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3.
梁慧星.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7.
熊諝龙.权利,抑或法益?—一般人格权本质的再讨论.比较法研究2005(2): 55.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4-65.
刘家安.含糊不清的“占有”.中外法学2006.2:240.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2.
黄风.罗马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米健.略论罗马万民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和思想渊源.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0-15.
在某此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专门开设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