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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规则厘定

  

  理想的诉前调解,应是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益的有机结合,既体现对当事人诉讼主导权的尊重,又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与高效。诉前调解制度体现以下四方面的价值:


  

  (一)诉前调解充分体现当事人自治原则。诉前调解在程序上注重当事人的意愿和行为对纠纷解决的影响力,是当事人已接受司法管辖,但又不进入诉讼程序的情形下,在法官主持下,对方的协商解决权益争议,而不是将纷争结果的确定完全交与法官裁判。


  

  (二)诉前调解克服诉讼对抗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司法裁判是当事人双方庭审诉辩的结果,诉辩模式呈剧烈的对抗性,在举证与反证、立论与驳论的“诉辩拉锯战”中,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被耗费。同时司法裁判的强制性特性,使受裁判约束方因此而上诉或申诉,诉讼周期无限延长,大量消耗司法资源,导致高诉讼成本投入。诉前调解,则使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代价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调解氛围的友好,有助于对证据的认可,对对方主张的承认和权益兑现,省略执行程序的启动;调解形式的简便,使很多程式化的步骤得以省略;调解的终局性,则完全避免了上诉,降低诉讼成本投入和消耗。


  

  (三)诉前调解有利于维护和睦、诚信的市民社会秩序。民商事审判的目的,是通过诉讼救济,使权利得以享有,义务得到履行,并对侵权予以惩罚,以此来恢复、维护理想的市民社会秩序。诉辩式诉讼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对抗,通过唇枪舌剑的论战,使有理有据者获得胜诉,这尽管会获得符合法律的判决结果,但也易导致双方当事人隔阂的加深、对立情绪的加剧,一场诉讼导致的社会状态是,“亲人变仇人、朋友成陌路、合作变对立”。而诉前调解制度是在平和友好的氛围下,通过法官的斡旋,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使纷争不仅在法律上得以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消除。诉前调解成功,大量的合作关系、亲情关系存续下来,合作、团结、和睦的善良风俗得以保持和发扬。


  

  (四)诉前调解程序简化,缓解法院工作压力。从目前司法实践中显示的动机来看,诉前调解是法院应对“案多人少”局面的举措。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即使是诉讼中调解,立案、庭审、制作调解文书等程序环节一个都不能省,甚至还导致启动漫长、极具对抗性的执行程序,程序越长,消耗的审判资源越多,占用法官的时间越多。诉前调解恰恰是省了立案审查、庭审过程和执行等程序,纠纷在法院运转时间缩短了,单位时间内就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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