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规则厘定
李文斌
【关键词】诉前调解规则;厘定
【全文】
“你都让我坐上了被告席,我不可能再和你和解。”——摘自某被告法庭上的陈述
“诉讼调解能缓解双方对立,案结事了,但诉讼调解不解决诉讼效率问题,因为诉讼法规定的每个程序环节都没有省。”——摘自一法官的感悟
诉讼调解,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指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促成当事人双方协商处分民事权益,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它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是在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制度。
适应时代发展是制度充满生机的前提,诉讼调解制度也不例外,诉前调解的探索和运行就是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司法方法的一种创新——是诉讼调解的前移。
诉前调解作为创新的司法方法,屡屡获得领导、民众和媒体的赞誉,在司法实践中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它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但诉前调解没有统一的操作规程加以规范,各地法院“各显神通”,探索操作方法,司法实务中存在当事人难适应,法官难应用的现象。在此,实务界有必要对诉前调解加以规则的厘定,提高司法适用性。基于这一目的,笔者结合诉前调解工作经历和现实,进行初浅探讨,请教于各位同仁。
一、诉前调解性质和价值
诉前调解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及时、有效的创新方式,是司法调解的派生,诉讼调解的前移。诉前调解是指在当事人合意放弃诉讼程序权利的前提下,同意由法官主持,平等协商解决民商事争议的准诉讼活动。它与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具有本质性区别。调解主体不同:诉前调解是法官主持,或邀请人民陪审员或社会人士参与,在立案前组织纠纷双方调解;诉讼调解是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调解。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持,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组织人员主持。效力不同:通过诉前调解,纠纷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了结纷争,调解不成,纠纷转为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诉讼调解既是工作方式又是结案方式,调解成立,以调解形式结案,调解不成,则作出司法裁判。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所形成的协议具有司法审查性,即调解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提请司法审查,运用审判权确认其效力;诉前调解形成的协议不具有司法审查性,当事人反悔协议,该协议只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协议双方有特殊约定的,可以赋予申请强制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