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表明,除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和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外,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原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何谓“孳息”?依民法理论,孳息是原物(母物)上产生出的新的物。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而产生出的出产物或收获物,如种植果树产生的果实、饲养母畜所生的子畜、耕作土地获得的粮食、水产养殖生产的水产物等。法定孳息,是原物的所有权人参加租赁、投资、储蓄等民事法律关系依法获得的报酬,通常表现为租金、红利和利息。可见,投资收益也属于孳息的范畴。
何谓“自然增值”?从字面意思看,它是指非人为的增值。进一步推论,它应当是由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市场因素造成的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比如,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受供求关系变化影响而出现的飙升。这在美国法上称为“被动增值”,其应属于个人财产。反之,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因为人为原因产生的,则不属于自然增值,称之为“主动增值”,例如,一方个人财产因配偶他方或双方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或劳力而增值的。依美国法,主动增值的财产视为婚姻财产,并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如此看来,司法解释(三)将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是合适的。然而,将孳息一律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的做法,值得商榷。一来,依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直接和间接投资收益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来,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对孳息归属的认定,并不一律规定为原物所有人所有,而是区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考虑非所有权人占有使用原物的目的和双方当事人意愿,分别不同情形对其归属作出认定。
三、父母出资购房的产权归属
如今,到了80后、90后结婚的时期。在城市,他们多为独生子女,两家父母在孩子结婚前或结婚后为子女出资购置房屋的现象愈益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一解释主要明确了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借贷;确定该项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一方赠与的标准,即:赠与发生的时间(婚前、婚后)+赠与人(父母)的意思。这符合《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