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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财产性规定解读

  

  本条明确了两点: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则上,当事人不能诉请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第二,有上述两方面理由之一,并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下,夫妻一方可以诉请分割共同财产。这是对《物权法》第99条“重大理由”含义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的任何期间(不限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期间或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期间),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发生的,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今后,适用本条时应注意:第一,此为不解除婚姻关系,不变更原夫妻共同财产制前提下的分割。当事人诉请分割的只是已经形成的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后,一方或双方重新取得的财产,仍是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侵害共有财产权的可能性依然存在。第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人为夫或妻。第三人无此项请求权。因此,司法解释(三)允许婚内析产,虽有利于保护作为共有人的配偶一方合法财产所有权,有利于维护家庭扶养义务的履行,有利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但若要克服夫妻财产共同制易发生管理权纠纷等的不足,我国未来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或修改《婚姻法》时,应在现有夫妻财产制结构(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基础上,增设非常财产制,以解决夫妻之间对共有财产平等管理权的冲突,协调夫妻财产共有权保护与债权人债权保护的关系。


  

  二、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8条和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是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新的利益是否当然归其个人所有呢?


  

  按照《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二),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新的利益中有两类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是,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婚姻法》第17条);二是,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的收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前者属于所有权人将货币或实物直接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直接投资;后者则是将货币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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