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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现代化和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

  

  二、热点与创新


  

  (一)一般研究


  

  1、价值层面


  

  有学者主张知识产权是一个中性词,是一个利益的分配方案,而出版家、出版社是版权相关产业的核心。[1]还有些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有助于把握和理解财产权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知识产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2],提出知识产权法以和谐为其终极价值[3],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安全价值”之于知识产权法应当有其一席之地[4]。有学者建议以新的法律理念模式和行为模式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的文化基础[5]。还有些学者分析了文化多样性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联系[6],主张知识产权制度实践必须以文化的认同为前提,[7]认真对待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适应性问题[8],有必要对我国知识产权进行政治学分析[9]。


  

  有学者尝试建构“法与人文”相结合的方法论。[10]还有学者认为利益平衡可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模式与方法论原则。[11] 也有学者认为在商标法学领域,符号学兼具方法论和本体论的作用。[12]


  

  有学者从WTO现有的范式面临着的挑战和危机出发,主张寻找新的范式来代替旧的范式。[13]有些学者批判了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14]还有学者对现代社会中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进行了法哲学阐释。[15]


  

  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合理性问题,有学者以正义论为视角反思了知识产权合法性基础。[16]有学者从哲学、法哲学出发对知识产权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研究。[17]也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关系从观念角度考察可视为不同主体之间达成的契约。[18]


  

  2、制度层面


  

  有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在习惯法之中存有诸多关于智慧财产的保护性规范,[19]当代中国处罚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国海关对侵权物品的处置规定以及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符合TRIPs协定的相关条款。[20]


  

  有学者介绍了美国知识产权法的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21],分析了后TRIPS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与国际关系的演变[22],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局限性[23]。


  

  有学者对信息不完全下的知识产权利益平衡进行了反思与完善[24]。还有学者对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制度性融合[25]、产学研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26]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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