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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美国轮胎特保案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

  

  对于需求的变化,专家组注意到,2004年至2008年,所有轮胎的消费数量下降了10.3%。然而,专家组发现,消费数量的下降主要出现在调查期结束时,即2007-2008年,而在2007年之前,2004-2005年仅轻微下降了0.8%,2005-2006下降了4.4%,2006-2007年却上升了1.6%。专家组认为,虽然消费在2007-2008年明显下降,但在整个调查期内需求并未持续缩减。因此专家组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调查期内需求是浮动的,这一点没有错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适当地分析了需求变化的问题,也适当地认定中国进口所造成的损害不同于需求变化所造成的损害。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的以上分析没有错误。


  

  对于非涉案进口,上诉机构也肯定了专家组的分析。专家组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充分分析了非涉案进口在市场上的竞争性影响:在美国需求下降的情况下,中国进口增加了,而第三国的进口下降了;非涉案进口的平均单价一直比中国进口高;非涉案进口的份额下降了,而中国进口的份额上升了。因此专家组认为,非涉案进口对国内产业的价格影响少于中国进口。


  

  最后,上诉机构还论及了专家组对于以上诸因素的累积效果的分析问题。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在逐一分析各个因素的同时,也涉及了整体评估的问题。例如,在分析工厂关闭情况的时候,专家组提到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依据的多个因素,包括在中国的美资工厂所生产的所有进口的比例。专家组强调说,在考虑该委员会单独处理这些因素和相关证据时,也要评估依据这些因素和证据的整体所得出的结论。上诉机构认为,在第16条第4款仅要求进口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原因的情况下,专家组的这种分析已经非常充分了。


  

  三、简评


  

  “一个重要原因”表明了进口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如何论证因果关系,上诉机构维持了专家组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分析思路,即调查机关必须分析三个问题,即市场上的竞争状况、进口与损害之间的联系以及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其中,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发生了实际或潜在的竞争,是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没有竞争关系,就谈不上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而进口上升趋势与国内产业状况指标下降在时间上吻合,则是因果关系存在的正面证据;一般而言,在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时间上应当出现吻合。至于分析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则是对因果关系存在的进一步核实,因为不应当把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损害归咎于进口。对“一个重要原因”的界定,主要是为了说明“第16条第4款仅要求进口是造成损害的一个原因”,而这在分析“其他因素”时发挥了作用: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是由若干原因造成的,而中国进口只是其中一个原因。也就是说,只要证明“进口快速增加在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产生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或‘显著的’作用”,对“其他因素”的分析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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