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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美国轮胎特保案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

因果关系――美国轮胎特保案上诉机构裁决的思路


杨国华


【关键词】因果关系;轮胎特保案;上诉机构裁决;思路
【全文】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transitional 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chanism)被俗称为“特保条款”。这个条款规定,在中国产品进口快速增长,从而成为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a significant cause)的情况下,WTO成员可以限制这种产品进口。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限制中国进口的条件是:进口快速增长,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而且进口是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进口增长和国内产业状况不好,也许可以用客观的数据证明,但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则需要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了。在“轮胎特保案”(United States-Measures Affecting Imports of Certain Passenger Vehicle and Light Truck Tyres from China, WT/DS399)中,专家组认为,美国调查机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论证是成立的,而上诉机构也维持了专家组的裁决。让我们从上诉机构的分析中,考察一下如何论证“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便利阅读,兹将最为相关的第16条第1款和第4款中英文照录于后。)


  

  一、“一个重要原因” (a significant cause)的含义


  

  (一)释义


  

  上诉机构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所提供的“通常含义”、“上下文”和“宗旨与目的”的思路,对这一术语进行了界定。


  

  根据上诉机构常用的词典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的定义,“significant”的通常含义是“重要的”(important)、“显著的”(notable)。至于“cause”,上诉机构则曾经在其他案件中给予了解释,即表明了进口增长和国内产业状况这两个因素之间的一种关系:第一个因素导致或引起了第二个因素的存在。因此,快速增长的进口必须是导致或引起国内产业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的或显著的原因。此外,“a”这个词表明,原因可能有多个,而进口只是原因之一。当然,由于“significant”限定了“a cause”,所以进口就不能仅仅是一个原因,而必须是重要的或显著的原因。


  

  第4款还提到了“so as to”一词。根据上述词典,这个词的含义是“从而”(in a manner that),因此进口只有在“快速增长”的时候才能成为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换句话说,“从而”一词,将进口成为实质性损害的一个重要原因的能力,与进口快速增长的门槛联系起来了。第1款中的“造成”(cause)一词,也将进口造成市场扰乱的能力与增长的数量联系起来了。第4款第二句进一步要求调查机关在确定市场扰乱是否存在时考虑一些客观因素,因此中国进口的数量及其对价格和国内产业的影响,都是调查机关应该考虑的因素。其中的“包括”(including)一词表明,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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