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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原则的选择适用

论法律原则的选择适用


吕明


【摘要】相比较法律规则的选择适用,法律原则的选择适用具有特定内涵。法律原则选择适用不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质的规定性”,同时也因为为法律原则的“冲突存在”而获得其自身的必然性。在对法律原则进行选择适用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解释”问题。
【关键词】法律原则;合法性;自由裁量;解释
【全文】
  

  关于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中国的法学理论界基本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用法律原则、政策裁判案件。然而就法律适用的研究对象而言,无论是法学理论工作者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仍然自觉或不自觉的将法律适用等同于法律规则[1]的适用,将法律原则的适用放在法律适用概念之外。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大致可以归结为三个原因,首先,单从数量而言,法律规则显然是法的主体要素,这一点在成文法国家的法典中表现的尤其明显 ,翻开这些法典,规则性法律条文占了绝对多数。其次,由于法律规则自身的具体性和明确性,在加上中国大陆法的传统,法律规则在司法过程中的运用往往被认为更能体现达到正确、合法的法律适用的要求。[2]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近年来,国内的法院实际面临着“法律原则如何适用”的难题,如果说前两个原因尚可归咎于法律工作者对法律原则之“误读”,属情有可原,对于最后一个原因则反映了长期以来所存在着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脱离问题,或者说在“法律原则如何适用”这样一个难题面前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法律理论工作者实际采取了一种“存而不论”的消极态度。对此,舒国滢教授曾直言不讳的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在理论层面给予法律原则适用以“智识和技术上的支持”的话,那么“法官极有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这将对我国现行法秩序的安定性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造成损害,且无端增添未来司法改革的成本,加大建构良性的司传统的难度”。[3]正是基于与舒国滢教授同样的担忧,本文试图对法律原则适用中的“法律原则选择适用”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地讨论,而这种讨论主要是基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在适用中不同特点而展开的。


  

  一、什么是法律原则的“选择适用”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虽然“法律原则如何适用”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但对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在适用上的不同特点却有较为成熟的研究成果。其中,学者们最有价值的研究是对两者适用范围和适用方式之差异的发现。学者们看到:1、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2、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既定的,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却有所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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