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学者对恐怖组织的界定
如前所述,在中国刑法中,并没有对恐怖组织的含义作出界定,而是由学者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并且歧见纷呈。从中国学者的见解看,都是从实质的角度对恐怖组织下定义的。其中,根据主观要素是否必要,有“不要说”和“必要说”两种界定方法。
其一,主观要素不要说。在这种界定方法中,恐怖组织成立的主观要素没有被表述出来。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恐怖组织是指一种按照恐怖主义理论和系统建立起来的一个集合性群体。[5]
其二,主观要素必要说。根据主观要素的内容之不同,大体上有以下五种见解:第一,“实施恐怖犯罪目的说”,如,有的学者认为,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性犯罪而组成的犯罪组织。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为了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各种恐怖犯罪行为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还有学者认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实行恐怖犯罪活动的非法组织,即具有严密的组织性、相对的稳定性,旨在实施恐怖活动而由多人所组成的犯罪组织。[6]第二,“要挟、恐吓社会目的说”,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恐怖组织是指由三人或三人以上组成,以要挟、恐吓社会为目的,实施各种恐怖活动犯罪,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第三,“动机与目的说”,如,有的学者认为,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出于政治的或者其他反社会的动机,为在国内或国外实施一系列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性的犯罪而建立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犯罪组织。[7](264-265)第四,“复合目的说”,即不仅在恐怖组织的概念中列明恐怖犯罪行为的目的,而且也列出恐怖组织的成立目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恐怖组织是指三人以上,出于政治或恐吓、要挟社会的目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结成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犯罪组织。[8]这里,“出于政治或恐吓、要挟社会的目的”其实是恐怖犯罪行为的目的;“为实施恐怖活动”的表述揭示了恐怖组织的成立目的。第五,“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说”,如,有的学者认为,恐怖组织是指由多人以较为严密的形式组织起来的,意图通过实施恐怖性犯罪活动在社会上制造恐怖气氛从而影响或操纵政府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政治或其他目的的一种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组织。[9]
三、对恐怖组织界定分歧之论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