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区分各国不同类别的人权,并就每一类人权比较保护逃犯人权的利益和惩治犯罪的利益,也是有助于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不妨以国际人权文件为基础,来察看以下三类人权:
其一,出于特定目的可被限制的人权。这些特定目的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维护、打击犯罪和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包括表达和集会的自由和隐私权。归入此类的权利可以被限制,特别是出于打击犯罪的目的。因此,当逃犯主张其属于此类的权利在请求国可能会受到侵犯时,被请求国法院只要进行“利益比较”(即比较保护逃犯人权的利益和惩治犯罪的利益),通常将做出准予引渡的判决。
其二,所谓的绝对人权。即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被限制和克减的人权。这些权利包括禁止奴役、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如果被引渡者的抗辩是基于一项可归入绝对人权类别的权利,例如免受酷刑,则没有必要进行“利益比较”。一旦被请求国的法院或行政当局发现被引渡者的绝对人权在请求国已经受到侵犯或有受到被侵犯的实在风险,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将被拒绝,而不论被引渡者的罪行有多严重。
在比较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利益时,酷刑由于受到人类社会的普遍谴责,没有造成困难。而属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情况,这种比较则有一定难度。所有国家同意这些待遇或处罚应被绝对禁止。然而对于何种行为构成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死囚牢现象”是否属于此种禁止性待遇的不同意见很好地例证了这种分歧。这意味着,虽然在理论上涉及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案子不应该进行“利益比较”,然而许多国家在判定适用这种禁止的门槛和标准时会进行“利益比较”。因此不同国家对于“残忍的、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不引渡”的原则有着不同的解释。倘若请求国运用此原则的门槛低于被请求国所规定的门槛,则结果或是拒绝引渡或是有条件引渡。
其三,仅在紧急状态时可被限制的人权。这些权利包括个人自由的权利和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国际人权文件一般允许仅在诸如战争、瘟疫、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状况时可以对被引渡者的公正审判权进行限制。这表明在通常情况下,当被引渡者的公正审判权在请求国已经受到侵犯或有受到侵犯的危险,被请求国应拒绝引渡请求。但这并不绝对。被请求国在适用“公正审判权受到侵犯不引渡”规则时应进行“利益比较”,比较作为引渡基础的罪行的严重性和公正审判权已经或潜在受到侵犯的严重程度。这种衡平测验允许被请求国仅在请求国对被引渡者公正审判权的侵犯是不能容忍的情况下,才可拒绝引渡请求。
四、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人权法体现了当代国际法演变的一个主要特征,引渡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人权的影响和制约。在适当情形下,一国可以基于人权的考量拒绝他国的引渡请求,即使这种拒绝违反该国所签署的引渡协定。否认这个现实将使引渡外逃罪犯变得不可能。同样担心在引渡实践中认可这一现实将会阻碍国际刑法的实施也是没有必要的。区分不同种类的人权,并进行保护人权和惩治罪犯的“利益比较”,倡导有条件引渡,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解决引渡问题。中国在与其他国家签订新的引渡协定和现存协定的补充议定书时,应当考虑到人权因素并对此做出规定。明确包含保护被引渡者人权内容的引渡法,较之未能承认人权法的扩张已经赋予国际引渡合作许多新内容这一事实的引渡法,也许更有助于国际刑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