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肉刑或以肉刑相威胁。此种体罚形式的刑罚已为许多国家所废止,肉刑违反了《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31条的规定。虽然有不少国家还保留着肉刑,但毋庸置疑,一国保留肉刑的事实会使那些已废除此刑罚的国家,以请求国保留肉刑为理由而拒绝该国的引渡请求,而不管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所签署的引渡协定并未将此作为拒绝引渡的事由。由此看来,请求国若欲实现引渡目的,就有必要向被请求国提供一份不对逃犯施以肉刑的书面保证。
(四)应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被引渡者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诉讼权利及其程序救济机制,在引渡过程中是不能被牺牲的;即便是逃犯犯有诸如恐怖主义或有组织犯罪等非常严重的罪行。因此在“Soering案”中,欧洲人权法院认为,在逃犯在请求国已经或有可能遭受不能容忍的拒绝给予公正审判的待遇的情况下,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请求。在阐述这一论点时,有必要区分针对在请求国已被宣告有罪并被判刑的逃犯提出的引渡请求(已遭受不公正审判)和针对在请求国将丧失审判权利的逃犯提出的引渡请求(面临遭受不公正审判的风险)。
对于第一种情形,逃犯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已经受到侵犯,请求国已经以一种与国际人权标准不相符的方式对其进行审判,例如引渡请求是基于在请求国内做出的一项缺席审判。许多引渡条约允许被请求国在这些情况下做出拒绝引渡的决定;而只有在请求国承诺将给予被引渡者一次新的审判时,被请求国才会准予引渡。
对于第二种情形,问题则相当复杂,因为逃犯的公正审判权并未受到侵犯而仅仅是存在潜在的侵犯危险。然而,当逃犯将在请求国受到审判时,但又依据国际人权文件所提出的要求,这一审判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就很难确定公正审判权是否受到侵犯。被请求国的法院很难对请求国是否会侵犯被引渡者的公正审判权进行评估。尽管随着世界一体化的进程,各国间联系愈来愈密切,对抗式和质询式两种刑事审判制度之间的差别仍是存在的。因而,受到普通法传统熏陶的法官,对于遵循质询式审判方式的发生在请求国的审判是否公正,会感到很难评估,反之亦然。
刑事审判是一国的国内管辖事务。虽然国际社会对于某些待遇和处罚违反国际标准有着较为一致的共识,但对于刑事审判公正性的国际标准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刑事审判本质上是一国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产物。因此,当请求国对逃犯的指控和审理符合被请求国的刑事审判的标准时,被请求国常会同意引渡请求。除非,被请求国的法院应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着系统的不能容忍的侵犯公正审判权的情况下,才会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
三、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之间的利益平衡
虽然在引渡过程中,被请求国基于人权考虑拒绝他国的引渡请求已经变得习以为常,然而过分关注被引渡者的人权也会削弱打击跨国性犯罪的国际合作的基础。在此情况下,有必要研究和探索一些有助于在保护人权和惩治犯罪之间获得利益平衡的策略和方法。有条件引渡,即允许被请求国在将逃犯引渡给请求国后对逃犯所遭受的待遇进行监督,或许是平衡利益的一种权宜之计。另一个解决方法,可以考虑发展和完善“或引渡或起诉”的规则。选择后者,既允许被请求国基于人权原因拒绝他国引渡请求,又不会让逃犯得不到应有的处罚。虽然这些策略方法在某些引渡案中是可行的,但是它们不能被运用于所有的引渡案。因此,被请求国法院仍有义务找出解决个案的方法,以平衡被引渡者的权利和惩治犯罪的社会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