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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与人权问题初探

引渡与人权问题初探


翁里;肖春竹;朱兴祥


【摘要】引渡问题与人权运动关联是当今国际引渡法的一大特征。一国可基于人权事由拒绝他国请求引渡的观点已在西方及国际法领域广泛接受。中国外逃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地多为西方发达国家,将他们引渡回国必须尊重国际法乃至这些国家处理引渡个案的理念与惯例;因此,有必要结合形势来深入考察研究引渡中的人权问题,分析相关案例中被用来阻止引渡的人权条款,权衡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利益,以便有效地解决我国外逃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进而有助于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实践国际刑事司法活动。
【关键词】国际刑事司法;引渡;人权;利益平衡
【全文】
  

  目前,我国政府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似乎面临着两大障碍:一是引渡是主权国家间的法律行为,须以国际条约为依据或以互惠原则为基础。迄今为止,中国虽然已与21个国家签署了“双边引渡条约”,但其中无一发达国家;现实中恰恰正是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收容了大量源自中国的外逃犯罪分子。二是人权运动对引渡领域产生了重要影响,保护被引渡者的人权似乎日益受到各国重视。


  

  一些西方国家主张,倘若被引渡者的人权在引渡请求国得不到保障时,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对于第一个障碍,我国已改变以往对引渡协议的消极态度,一方面积极与更多发达国家谈判签署“双边引渡协议”,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包含成员国引渡义务的多边条约的制定、签署,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但对如何排除第二个障碍却显得行动缓慢,这或许是因为国人对人权施加于引渡方面的影响了解甚少而不宜轻举妄动。其实在西方国家,引渡领域涉及的人权问题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着眼一些引渡个案的判决,人权因素对于旨在打击犯罪的引渡义务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许是因为中国与西方国家缔结“双边引渡协议”谈判进程迟缓,或许对被引渡者的人权关注点不同,从而使中国政府的引渡屡遭困难。由于中国的外逃犯罪嫌疑人多在西方发达国家,因此引渡逃犯回国必须得到这些国家的理解、支持与合作。在未签署“双边引渡协议”的情况下,更有必要研究和尊重此类国家处理引渡案件的国际法理念和先例。


  

  一、人权与引渡的关联性


  

  二战后,人权因素全面导入国际法领域。引渡作为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人权运动的关注。西方国家在处理引渡案件时,越来越注重保护被引渡者的个人权利。人权与引渡的关联性趋势,首先体现在有关引渡问题的国际协定、司法判决和国内立法上。


  

  (一)将人权与引渡相联系的引渡协定


  

  自上世纪50年代起,废除死刑的倡议已经在双边引渡协定形成了这样一个共同条款:在请求国保留死刑而又不愿提供将不对被引渡的逃犯执行死刑的担保的请求下,被请求国可以拒绝引渡请求。1957年的《欧洲引渡条约》确认了这一做法。此外,该条约还准许被请求国在下列情况亦可拒绝引渡:有充分理由相信,对于一个普通刑事犯的引渡请求是出于控诉或惩罚该罪犯的目的做出的,且控诉或惩罚该罪犯是基于他的种族、宗教、国籍或其政治观点,或该罪犯的地位因上述这些任何理由而受到不公正对待[1]。1985年《美英补充引渡协定》、《美洲国家间引渡条约》和1990年《英联邦引渡刑事逃犯规划》[2]均包含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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