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我们不难看出中俄在森林资源刑事法律责任规定方面的差距,也可认为我国在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措施上的不足,主要表现为:
第一,内容笼统,流于表面形式。
我国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致使在实际的操作中难以有效运作。
第二,对与森林资源相关内容的破坏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
如俄罗斯《森林法典》中第246条、第249条、第259条。
第三,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者及单位处罚过轻。
我国对森林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相对俄罗斯来说,过于简单,处罚力度相对较轻,没有剥夺自由和剥夺从事某种专门活动权利的刑罚,罚款数额在实际的操作中相对较少。
现代化的国家是法治国家。现代文明进步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中国依法治国对中国社会的发展进步至关重要。毋庸置疑,现代刑事法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中俄森林资源刑事法律责任的比较,我们看到了我们的不足,关键的是如何在立法中完善其不尽如人意之处,使执法有法可依。
三、中国森林资源刑事法律责任制度之完善
上述俄罗斯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法律责任的构建,对我国法律移植使森林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
现在的任务是如何使其本土化。
首先,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46条,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规则分析,该条款与我国的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规定的内容大致相符,然而我国在犯罪人违反该法的追究责任上却缺乏相应的规定,该条的宗旨在于用刑法手段保护森林以防对森林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本条要求严格遵守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以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减少潜在的威胁和限制不利生态环境的后果。
其次,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49条,违反动物防疫规则和植物病虫害防治规则分析,森林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由动物、植物、微生物共同组成,因此,对其保护不能单独强调某个个体,要从保护环境整体利益出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此方面较为全面的规定,对我国完善刑事法律责任无疑提供了好的模式。
第三,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8条和我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狩猎分析,两者处罚形式中都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的方式,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特别强调有期限剥夺自由和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以及十分具体的处罚数额,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也就能够更好地用刑罚手段保护森林中的动物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