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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等之现代内涵解读

  

  五、结语


  

  在本原意义上,平等指的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它包括形式的平等和实质的平等两个方面。形式的平等指的是每个人均应受到同等的对待,是一种最基本层次的平等,它反映的是人作为人的一种基本需要,因此属于绝对的平等。但是,人的社会实践是相对复杂的,某些实践活动对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的主观条件提出了特殊的要求,这就要求依据一定的标准将人划分为不同的范畴和层次,在对属于同一范畴和层次内的人实行同等对待的同时,对属于不同范畴和层次的人则根据不同的标准(如身世、性别、功绩、财产、角色、能力、国籍等)给予相称的对待即按比例实行差别对待。这种建立在差别对待基础上的平等就是实质的平等。实质的平等是一种具体的平等,而非普遍的平等,是一种按比例的平等而非无差别的平等,是一种相对平等而非绝对平等{2}(P.214)。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本身具有促进平等实现的功能,“由于所有社会都遵守规则或一般标准,所以通过规范性制度本身的运作,就可以在各地实现某种程度的平等。”{13}(P.285)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


  

  刑事诉讼程序必须被看作一个整体,自始至终的贯彻平等的原则,仅仅考虑其中的一个阶段中程序的公正性是不可能的。[23]对抗制诉讼是查明真相的最理想方式,裁判者必须通过坚持某种程序或确认某些权利来确保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至少,对抗制诉讼要想有效运作,就必须使辩护律师平等地为其当事人在法庭上寻求权利救济,平等武装必须得到有效的保障。但是,控辩平等并不意味着控辩双方应具有同样的辩论技巧或经验,也不意味着在宪法所提供的最小帮助以外,控辩双方需要达到某种特定的高度。[24]


  

  从以搏斗来查明事实真相的骑士精神时代开始,对抗制诉讼已经从单纯的身体竞赛转变为更为理性的查明事实真相过程,但同时也更加要求对被追诉人权利加以有效保护,有效保护的一项基本要求就是:对手之间的平等武装(the need for an equality of al“ms among opponents.)。美国判例中Per-ry一案中初审法官对控辩双方的不同处理则完全违背了平等武装原则,反映了法院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偏见,此种偏见也最终导致了对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平衡的破坏。法庭的错误的分析及事实认定、对判例的曲解都值得我们去注意。法庭由于缺乏对于对抗制诉讼的信任而破坏了控辩平等诉讼模式的公正性及有效性,反过来说明赋予平等武装以宪法性地位的要求也变得越来越迫切。


  

  刑事案件本身具有事关基本人权、案情扑朔迷离、审理周期漫长的明显特点,而为保障处于弱势的被告人能与国家追诉权平等对抗,一方面,规定了沉默权、辩护权等充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另一方面,基于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法律又对控方的取证与指控等作了严格的规范,如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控方的权利行使存在有一系列的约束。控方在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后,并不肯定能达到所有追诉的成功。另外,还有案件高昂的成本和巨大的司法资源投入等等。辩诉交易、诉讼协商、特别程序等”控辩合作“的出现,使得如此诸多的一系列问题有了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总之,平等武装,平等保护,平等对抗,平等合作,共同构成了控辩平等理论的现代内涵——以消解国家和个人的纠纷为总目标,以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目的,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为根本要求,以被追诉人受到公正审判为核心,以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辩护权、知情权、上诉权等防御性权利为手段,以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禁止双重危险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为保障,使控辩双方在平等武装与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以平等对抗与平等合作的方式参与刑事诉讼。


【作者简介】
冀祥德(1964—),男,山东青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注释】本文系作者主持之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之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7BFX061。
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 100720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Beijing,100720
Lat in proverb,reprinted in W.BENHAM,BOOK OF QUOTATIONS?6126(1948).
E.Muller指出,对刑事诉讼中的平等概念不能做绝对的理解,否则就会得出荒谬的结论,这一点我完全同意。例如,完伞的“平等武装”将意味着,如果允许警察在调查中使用秘密调查员或调查机构,那么被告人也应当可以选择同样的方式,这在现实中是不可想象的。Malgorzata Wasek—Wiaderek,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Arms”in Criminal Procedure under Article 6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 its Function in Cruminal.Justice of Selected European Countries,December 2000Leuven University Press.
只要看一下当时国家重要报纸、期刊上登载的一些著名学者的文章的标题,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道路是何等艰辛即可略见一斑。1957年12月13日,《光明日报》刊登了吴磊、王华两位学者的文章,题目是《驳“无罪推定”论》;1958年《法学》第1期,刊登了张子培先生的文章,题目是《驳资产阶级“无罪推定”原则》;1980年《法学研究》第4期,刊登了陈光中先生的文章,题目足《应当批判地继承无罪推定原则》;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刊登了宁汉林先生的文章,题目是《沦无罪推定》;1983年《中国社会科学》第5期刊登了林欣先生的文章,题目是《“无罪推定”还是“无罪假定”》;1990年《争鸣》第2期,刊登了沈德咏先生的文章,题目是《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新思考》;1997年《法论》第3期,刑登了杨安军等的文章,题目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吗》,关于此问题的专论详见王敏远:《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检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3—33页。
“胆小鬼”一词意为乞示宽恕,在崇尚骑士精神的时代是为人所看不起的。Jay Sterling Silver.Equality of Arms and The Adversarial Process:A New Constitutional Right,Copyright(c)1990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Law School,Wisconsin Law Review,July,1990/August,1990,p19.
W.霍兹伍丝著:英国法史(1969年版),第310页。诺曼征服者将这种早期的审判形式引入到盎格鲁—撒免逊(Angh—Saxon 18w)司法体系中。(Anglo—Saxon law.是指从6世纪直到诺曼人征服英国(1066)后在英国流行的一批法律。)决斗是一种检验当事人双方或证人诚实与否的一种手段,通常用于重罪及所有权的纠纷上。此种决斗式的审判方式直到十九世纪才正式消失。参见G..尼尔森:决斗型审判(1890年版)第31—32页。
棍棒在底部有一挂钩,挂钩要么由动物头角构成,要么由铁器构成。此种棍棒形似战斧,长度超过一额尔(此为旧时的量布单位,约合j英尺),参见F.梅兰德著:最后的审判日。皮耙子则为一皮盾。参见G..尼尔森著:决斗型审判(1890年版)第158页。
Jay Sterling Silver,Equality of Arms an(J The Adversarial Process:A New Constitutional Right,Copyright(c)1990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Law School,Wisconsin Law Review,July,1990/August,1990,p19.
United State8 v.Turkish,623 F.2d Q769,774(2d cir.1980).
最高法院一再注意到单方优势的存在及对全面平衡的需要。Lee v.Illinois,476 u.s.530,540(1986);williams v.Florida,399 u.S.78,111—12(1970);united States v.Ash,413 U.S.300,309(1973)等案件。
Turkish,623 F.2d at 774—75
Goldwasser,Limitmg a Criminal Defendan’s Use of Peremptory Challenges:On Symmetry and the Jury in a Criminal Trial,102 HARV.IJ.REV.808,825—26(1989).
Jay Sterling Silver,Equality of Alms and The.Adversarial Process:A New Constitutional Right.,Copyright(c)1990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Law School,Wisconsin Law Review,July,1990/August,1990.
Mauro Cappelletti,“Who Watches thd Watchmen?——A Comprative Study on Judicial Independence,”in.Judicial Independence,1985 by Martinus Ni jhoff Publishere.
Shimon Shetreet,“Judicial Independence:New Conceptul Dimensions and Contemporary Challenges”,in Judicial.Independence,1985 by Martinus Ni jhoff Publishers.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8年《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和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规定: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或出于何种理由。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3页。
NoValis,reprinted in Fragments(Carlyle,late eighteenth century).Novalis was the pseudonym of eighteenth—century German poet Friedrich Von Hardenberg.
Kaufman,D0es the Judge HaVe a Right to Qualified Counsel?,61 A.B.A.J.569,569(1975),quoted in United States v.Cronic,466 U.S.648,655(1984).
在美国,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争论,即客观真实能否被发现,一些人认为事实争议没必要通过审判来解决,因为最终会有了解真相的人将真相说出来。而真正需要提交法庭解决的事实争议往往是那些极为模糊不清的。B.RuSSELL,An Outline.of Intellectual Rubbish,UNPOPL『LAR ESSAYS 104(1950).
See,e.g.,Golding,On the Adversary.System and Justice,PHILOSOPHICAL LAW 98,106(R.Bronaugh ed.1978):See also Polk County v.Dodson,454 U.S.312,318(1981);Herring v.New York,422 U.S.853,862(1975):Resnick,The Declining Faith in the Adversary System,13 LrrIGATION l,4(1986).
参阅财团法人华冈法学基金会举办,杨建华主持之「检察官强制处分权争议」研讨会(发言摘要),载《月旦法学杂志》1995年10月第6期,第9页。
日本学者高田卓尔认为“防御权是对应检察官之公诉权,公判程序就是检察官公诉权与被告防御权之对立与抗争的场所,因其抗争,而使诉讼程序推行进展,”参见蔡墩铭:《刑事诉讼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6月版,第82页。
Ohio v.Robinette,519 U S 33(1996).
See Stephen Sehulhohofer,Is Plea Bargaining lnevitable?97 Hary.L.Rev.1037(1984).
Malgorza Wasek—Wiaderek,Principle of“Equality of Ams”in Criminal Procedure-Under Article:6 of the European Convetion om Human Rights & js Function in Criminal Justice:of Selected European Countries.December 2000Leuven University Press.
Langbein,The German Advantage in Civil Pmocedure.52 U.CHI.L.REV.823,843(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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