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适当追诉。公诉检察官要将法律适用的严肃性与刑事政策的策略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六)兼顾效率。公诉检察官在保证案件处理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的同时,也要注意提高工作效率,并进而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拖延办理案件的现象。
二、公诉检察官办理案件,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适用法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等基本法律原则,认真贯彻宽严相济、诉讼经济及刑罚个别化等刑事政策。
三、公诉检察官要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避免当事人主义倾向,既要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控诉职能,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四、公诉检察官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深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理性地做出决定,坚决排除个人好恶等情感因素对定案的影响。
五、公诉检察官要不断强化诉讼监督意识,通过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六、公诉检察官要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为民执法观念,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克尽职守,廉洁自律,共同塑造首都公诉检察官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分 则
七、公诉部门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对明知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违法办理。
八、公诉检察官应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时告知相关权利。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难以理解的事项,应使用通俗的语言进行详细解释。对告知权中存在的困难,要积极研究对策,依法予以解决。
九、提讯犯罪嫌疑人必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提讯时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严禁运用非法手段获取供述。
公诉检察官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讯问,认真听取其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对犯罪嫌疑人的检举揭发及有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反映,要向侦查机关核实情况,并依法处理。
十、公诉检察官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对被害人及其委托人有关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反映,要依法处理。
十一、公诉检察官既要保障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又要对其执业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对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关于要求回避、取保候审等申请,要结合法律规定和申请理由认真进行研究,并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不得敷衍拖延。
辩护律师要求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的,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
对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的申请,公诉检察官认为有必要的,应积极进行收集、调取。
十二、公诉检察官既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证据的审查,也要注意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防止先入为主或偏听偏信。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对于采取非法方式收集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要按照限制排除的原则处理。
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要依法向有关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十三、公诉检察官应结合案件的证据标准,保证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性和针对性,提高补充侦查质量,禁止借退回补充侦查变相延长办案期限。
十四、公诉检察官审查案件要遵循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依法承担提供、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责任。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不能强行起诉;证据只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犯有轻罪的,不能以重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