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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金融危机下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所以,即使某一表决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也必须对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损害该组少数反对成员的既得清偿利益进行实质审查,尤其是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而不能仅看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形式上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是否决形式上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让形式上的公平掩盖实质上的不公平。


  

  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之一,是“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审查此项条件之关键,是对“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的公平而科学的模拟计算。在管理人或债务人提出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后,未通过重整计划表决组的债权人有权对其破产清算率计算是否准确与公平、重整清偿率是否实质上高于破产清算率等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进行听证,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新审核测算。在评判重整清偿率是否实质上高于破产清算率时,必须将因延期清偿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考虑在内,应给予债权人不低于法定利息的补偿。


  

  企业重整不仅涉及到破产法的调整范围,而且涉及到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管法等诸多法律,要想更好的利用重整程序挽救债务人企业,还必须协调各个相关立法,形成完善的重整法律体系。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规定,均是对正常经营状态企业的调整,而没有考虑到企业陷于破产境地时的非常态调整,尤其是对企业重整的各项措施如债转股、新股或债券的发行、融资方式、重大资产置换等诸多问题均缺乏有针对性的鼓励调整措施,如商业银行地方分行对债务本金没有减免权限,税务机关对重整企业缺乏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新的战略投资者进入重整企业时的股权变更登记困难等,均影响到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的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破产立法,特别是及时修改相关立法与行政规定,解决现存的法律冲突问题,为企业重整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作者简介】
王欣新(1952—),男,汉族,北京市人,《企业破产法》起草工作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组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尹正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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