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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金融危机下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破产法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必然会产生广泛的间接社会影响。它有助于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利用破产的压力,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通过破产与重整制度,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等。破产法的这些社会影响不容忽视,但我们应清醒地看到,这都是通过破产法对债务关系的调整而间接发生的,不能将其理解为制定破产法的社会动因,否则便是本末倒置,必将产生危及破产法社会价值与立法宗旨的错误认识,使破产法在制度设计与实施中承担其不应有的社会职能,妨碍了其本质调整作用的发挥。因为对破产法间接影响所及之社会问题,自有其他主导性法律制度或行政措施负责调整,破产不过是可能对之产生影响的辅助性社会机制,对相关问题的解决并非是不可缺少或不可替代的。如企业的优胜劣汰淘汰机制可通过企业的解散、关闭、兼并等方式实现,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更是多方面的,而对产品结构、资源配置的调整,甚至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解决,但惟独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对债务关系的调整上,破产法的作用是任何其他法律或行政措施所无法替代的。我们在理解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和立法宗旨时,必须以此为基点,才能真正认识到其本质所在。


  

  破产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转轨经济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最终建立的法律标志。破产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不仅会影响到其国内的经济秩序,而且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评价一国经济制度是否属于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标准之一。例如,欧盟在2004年曾对是否给予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以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进行过调查,其结论是尚不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理由之一就是中国没有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其不承认中国旧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在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以后,欧盟虽然认为中国新破产法是市场经济化的破产法,但又以要考察新破产法是否得到真正、普遍实施为由,仍未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虽然在中国能否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存在诸多政治、经济、法律的影响因素,但显然破产法的完善与否是判断的一个重要基石。


  

  二、正确认识破产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立法间的调整分工


  

  一个企业的破产,其社会影响面甚广,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其中最为敏感的就是职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社会稳定等问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些社会问题虽然是随企业破产而产生的,但决不是依靠单独一部破产法就能够全部解决的,许多问题并不属于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范围,而是需要多个法律部门、多个政府部门相互配合、综合发挥作用才能完成的系列社会工程。其中,破产法着重解决的是债务清偿的法律问题,调整的主要是民事关系,而破产企业失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问题应当由社会保障法、劳动法等立法解决,应当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而不是人民法院通过履行行政法定职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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