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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金融危机下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应当说,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还很多,但上述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债务清偿不公平的现象在国家无破产立法的情况下是为原有法律所允许、所保护的不公平,这种立法缺失必将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一方面,由于那些无法从债务人有限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人的正当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得到国家的公力救济,迫使不甘受损的债权人不得不自力救济,维护其利益。但因国家未给债权人提供合法渠道去公平实现权利,便难免出现无序抢夺债务人财产,甚至非法拘禁债务人逼债等违法行为,包括现在经常出现的“跳楼秀”,也是其表现之一。另一方面,债务人陷于债务困境后,不仅要饱受多重讼累,而且对债务永远负有清偿责任。那些事业尚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要想避免倒闭,只能逐个与每个债权人达成和解,而这是非常困难的,其在原有法律体系内无法得到对重整事业的制度支持。另外,债务人在其全部财产清偿债权人尚且不足的情况下,对其财产已丧失实际利益,极易引发种种道德风险行为,如隐匿、抽逃资产逃避债务,进行破产欺诈或偏袒性清偿,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市场经济的这种混乱状况导致商品交换无法正常进行,社会信用低下,债务关系不能顺利实现,经济秩序被严重破坏。这里虽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但法律不能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制裁不当行为,才是更深层次的原因。故而,仅靠对当事人过激自力救济行为或自利行为进行谴责甚至处罚,是不能真正解决这些社会问题的,因为国家根本就没有制定正确解决问题的法律(包括虽有破产法但却不能得到正确、普遍实施的情况)。


  

  所以,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要公正解决债务清偿问题,要解决对债务人的挽救问题,要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就必须有一种与原有的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不同的特别法律制度来调整,这就是破产法。


  

  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是通过其特有的调整手段保障债务关系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有序、公平实现,解决对多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挽救具有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与经济秩序。这才是破产立法的根本宗旨。就债务清偿而言,破产法将当事人的个别清偿转化为集体的清偿,纠正在破产临界期间内债务人有碍公平清偿的不法行为,将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集合起来,将所有的债权人组成团体,按照债权不同的优先性质,顺序、比例地给予公平清偿。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是破产法产生之初的主要调整作用,而后又逐步产生通过免责等制度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和解、重整制度挽救债务人,预防破产发生,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等社会调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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