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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金融危机下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正确认识金融危机下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王欣新;尹正友 


【关键词】金融危机;破产法;社会调整
【全文】
  

  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仍在持续,中国经济也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在这一背景之下,有的观点认为,对破产法的宣传、实施应当暂缓,因为企业的破产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还会导致诸多社会问题,如职工的失业和救济安置、社会稳定问题等。这表明虽然我国的破产制度自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开始建立,至今已有二十余年,但仍存在将破产视为一种消极性、破坏性甚至是可有可无、可用可不用的法律制度的误解。对破产法在市场经济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在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调整作用,社会还并不十分清楚。所以,对破产法社会调整作用的宣传、解释仍有必要继续进行、反复进行,以使我们能够充分发挥破产法的调整作用以应对世界金融危机。


  

  一、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我国是社会主义的市场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而运转的经济模式,只有通过交换,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才能够得到实现,一旦商品交换受到阻碍,将导致市场经济的运转困难乃至崩溃。在现代商品经济中,延期付款或交货的信用交易是商品交换最重要的方式(尤其是在企业生产经营领域),商品交换的信用关系在法律上便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债还可能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形成,但因商品交换而形成的债始终在社会上居于主导地位。所以,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正常实现就成为维系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决定性因素,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就是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根基,这是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法律制度上必须妥善解决的基本问题。不能或不愿公正实现对债的保护的国家,不可能是一个真正的、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


  

  在市场经济下,企业难免会出现债务清偿困难,任何一个企业都可能因竞争失败、经营不善、承担担保责任等,甚至因天灾人祸而陷于无力清偿债务的状况。当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债务或对债务有争议时,通过法律上的债权制度和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以保障债的确认与履行,使被阻断的商品交换关系重新得以有序进行。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对所负的多数债务无法还清的情况下,仅靠上述法律制度就不足以公正解决债务问题了。因此时债务人已无足够的财产还清所有债务,多数人的债权在债务人不足清偿的有限财产上发生竞合,使原来仅存在于单个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清偿矛盾,进一步扩展到了多数债权人相互之间。这时如仍允许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清偿,或允许债权人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则先获偿还或先得执行的债权人可能全额获偿,而其他债权人则可能分文不获,造成同等权利的债权却得不到同等清偿的不公平现象。任何不公平的社会现象最终都会影响到经济的有效运行,引发社会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上、在债的实现上的不公平,影响尤为最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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