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刘文,西南财经大学教授。
【注释】受信义务(fiduciary duties)是一种管理义务,主要适用于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所发生的“代理人”对“委托人”的管理责任。在公司中,受信义务分为两种具体义务:一是注意义务(duties of care);二是忠实义务(duties of loyalty)。前者是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当以适当的注意管理公司以免损害公司利益;后者是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参见施天涛著:《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79页。)
曹顺明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7页。
张民安著:《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
曹顺明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曹顺明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页。
根据《台湾
公司法》第
8条规定,公司负责人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张民安著:《
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
曹顺明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6页。
曹顺明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4页。
Berle and means,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the MacMillan, 1933,pp285-299.
如
公司法的立法架构、逻辑体系、公司类型、公司章程的形式、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
丹尼斯•吉南著:《
公司法》,朱羿锟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页。
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著:《英国公司法》,《
公司法》翻译小组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02页。
前田庸著:《
公司法入门》第2版,有斐阁,第203页。(转引自梅慎实著:《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373页。)此与董事的注意义务可以公司章程排除或股东会减轻或免除有所不同。
柯芳枝著:《公司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页。
参见《德国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
41条(1)款、《德国股份法》第270条;《瑞士债法典》第742条;《日本公司法典》第492条、第658条;《韩国商法》第542条第2款;《台湾
公司法》第
87条第1款。
卞耀武主编:《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25页。
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参见《德国股份法》第273条;《德国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
74条;《日本公司法典》第507条、第508条、第667条、第672条;《瑞士债法典》第746条、第747条;《台湾
公司法》第
331条、第
332条。
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著:《英国公司法》,《
公司法》翻译小组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00—401页。
由于现代企业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总体上都有很大增加,为有效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各国立法在企业清算中规定与破产法上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相同的分配顺序成为一种趋势。例如,世界上最新的民法典之一——《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人请求权满足的顺序”是统一适用于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的。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司条例》第265条“优先付款”条款也规定,任何类型的公司清算,都应遵循法定的债务清偿顺序。另可参见《最新美国标准
公司法》第14.05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
公司法》第281节、《韩国商法》第542条第1款、第260条、《台湾
公司法》第
90条。
参见《最新美国标准
公司法》第14.05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
公司法》第281节、《韩国商法》第542条第1款、第260条、《台湾
公司法》第
90条。
参见我国《台湾
公司法》第
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