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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3、清偿债务。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清算人最主要的注意义务。清算人以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应在债权申报期间届满后,依清算方案进行。但在债权申报期间内,禁止清算人清偿债权。如《日本公司法典》第500条、《韩国商法》第536条均规定了在债权申报期间,公司(清算人)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司清算虽因破产以外之事由展开,然而公司财产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了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获得清偿,“以避免于清算中发现法人之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而受破产宣告时,破产管理人对于已清偿及分配于归属权利人之法人财团,有再度取回之不便或不能”,[18]是故立法作出如此规定。


  

  4、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从各国或地区立法观察,当公司在清算中出现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时,清算人应尽提起破产清算的义务。笔者认为,这是清算人对债权人注意义务的重要体现。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4条如此规定:“(1)如公司无支付能力,则业务执行人必须无过错性拖延地、最迟于无支付能力情形出现后3周内提出开始破产程序或法院和解程序的申请。。。。。。如果业务执行人以正派商人应尽之注意督促开始法院和解程序,即不为过错性拖延提出申请。(2)业务执行人对公司在无支付能力情形出现后或在确定资不抵债后支出的款项承担赔偿义务。此规定不适用于在上述时刻之后,符合正派商人应尽之注意而为之支付”。《日本公司法典》第484、656条规定,清算股份公司或持份公司的财产显著不足以彻底清偿债务时,清算人必须立即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清算人在公司收到开始破产程序的决定的场合,由破产管理人交接其事务时,视为其任务已终了。如存在公司已向债权人支付,或向股东分配的财产时,破产管理人可以收回之。我国《台湾公司法》第89条规定,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清算人应即声请宣告破产。


  

  5、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保存相应账簿以备债权人查阅。各国或地区立法均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制作清算报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保存公司账簿及与公司营业和清算相关的重要资料(保存期一般为10年),[19]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并经法院许可查阅这些账簿和文件资料。


  

  三、清算人的消极义务:忠实义务


  

  (一)清算人忠实义务概说


  

  忠实义务是指清算人在执行公司清算事务时,负有忠于职守,殚精竭虑,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义务。从各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制来看,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集中表现为董事对公司财产的维护。而从清算人的角度分析,由于公司财产是债权人债权得以清偿的惟一基础,如果清算人在清算期间违反忠实义务,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害,将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尤其在公司债务超过公司资产有不实之嫌的特别清算场合。


  

  在英国,清理人应由无利害关系人充当,而不应选择与公司董事会有密切关系的人充当,特别是董事会处理公司事务的行为需要调查,或者有人身兼两个权益相冲突公司的清理人时。由于要求清理人的行为完全公正无私,因此,应该避免职务和权益之间的任何冲突。否则,其就有可能承担滥用职权的责任。[20]在德国、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同注意义务一样,法律一般也不对清算人的忠实义务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准用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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