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

  

  (1)清算人对债权人负直接义务能使法律关系更为简单。由于公司进行清算程序清算完毕后,公司行将消灭,不复存在。因此,在确立清算人的义务时,由其对债权人负直接义务,能使追究清算人违反义务时的法律关系更加简便,更有效率。但若依清算人对债权人仅承担间接义务,则在清算人违反对债权人的义务时,只能由公司对其提起诉讼,然后将清算人对公司的赔偿再分配给债权人。而如果由清算人对债权人负直接义务,则遭受损害的债权人则可直接对违反法定义务的清算人提起诉讼,获得相应的赔偿。无疑,后者比前者更为简便效率。


  

  (2)清算人对债权人负直接义务能更好的保护清算中债权人的利益。如采“间接义务说”,则清算人违反对债权人的义务时,由于清算人即清算中公司的代表机关,理应由其以公司名义对侵害人提起赔偿诉讼,但其通常不可能代表公司起诉自己,因而其会消极的怠于诉讼。这样,势必会使债权人的权利因无其他法律途径予以救济而遭受侵害,同时助长清算人违反对债权人义务行为的泛滥。这实则与公司清算债权人保护的制度价值相悖。因此,只有采“直接义务说”,才能使受害债权人在遭受侵害(即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时)时,对违反义务的清算人直接提起赔偿诉讼,实现自己的权利。


  

  (3)鉴于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现行公司立法也主要因循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律制度。[11]因此,为保证法律体系内部逻辑的统一、协调,对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义务宜采“直接义务说”。


  

  二、清算人的积极义务:注意义务


  

  (一)清算人注意义务概说


  

  注意义务,也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应诚信的履行对公司清算的职责,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达到一个理性之人在相同情况下应有的勤勉、谨慎程度。根据英国判例法的规定,由于担任清算人通常是有偿的,法律要求其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在关于英国与殖民地保险公司的判例中,法院对清算人适用了“高标准的审慎和勤勉”义务。[12]如摩根法官在《国内和殖民地保险有限公司(1930)年》一案中所说:“在……歇业中,清理人要高度谨慎和勤勉。当然,他的服务是有报酬的,在需要时他可随时得到律师和法律顾问的帮助。而最重要的是在履行其法定职务时,遇到各种严重疑难情况,他有权将该案件提交法院并取得法院的指导。”该条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一个清理人即使已经征求过法院的意见,如没有尽到其职责,仍可判为失职。[13]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清算人注意义务的立法规定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如《日本公司法典》第487条、第653条规定:“清算人就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清算人负由此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公司法》第95条规定,清算人处理职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应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清算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观“重大过失”要件可推知,清算人的注意义务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另一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1条和第43条第1款及《德国股份法》第9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必须尽到一正派商人应当尽到的注意”的义务。这种注意义务程度较高,是以“专家”的注意为标准,且其注意义务是绝对义务,不能以公司章程减轻其违反义务的责任。[14]《瑞士债法典》第754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其法定的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的清算人,应当向被解散的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负赔偿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