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英法劳动法判例看劳动法上的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

从英法劳动法判例看劳动法上的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条款



——对我国《劳动合同法》规范竞业限制行为的思考和建议

郑爱青


【摘要】竞业限制问题是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应规范的内容之一。单位对劳动者再就业。进行的竞业限制行为和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他们各自和保守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如何看待,以及竞业限制行为的理由、合法性条件如何确定等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正确规范竞业限制行为不可回避的考虑因素。本文提出,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两者来自不同的法律目标:前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所要求的,而后者则是在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劳动自由权和公平竞争原则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在区分了相关的基本概念的含义之后,文章结合英法两国劳动法判例的分析,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条件、履行和相应的违法责任进行了阐述,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立法和相关司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忠实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英法劳动法判例;中国劳动合同立法
【全文】
  

  近年来,由于职工“跳槽”给原单位造成利益损失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日益引起了人们对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关注。我国很多地方性劳动合同立法也都对此做了规定,正在制定中的《劳动合同法》也需要对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行为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在规范竞业限制时必须将相关的基本概念加以区分,以便立法规范能够更加明确,并杜绝或减少对执法实践带来的困惑。本文从对相关的基本概念的辨析人手,分析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企业的竞业限制行为和保守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并结合英法两国劳动司法判例的分析,对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条件、履行和相应的违法责任进行阐述,以期对我国劳动合同立法和相关的司法实践有所启发。


  

  一、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含义之辨析


  

  劳动法上的忠实义务与竞业限制[1]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适用范围既有交叉又有各自的独立性。学界和立法界对两者的认识仍然存在差异。例如有学者把竞业限制条款作为忠实义务中的保密义务来对待,[2]上海和北京关于劳动合同的条例中都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3]实际上这些条款应为竞业限制内容。因此,有必要对涉及保守秘密的忠实义务和竞业限制进行区分,以便对竞业限制进行合理的规范。


  

  从共同点看,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和重要经营信息,从而保护雇主的合法利益,禁止因员工泄密而产生不正当竞争。从不同点看,主要有二:一是两者作用的阶段不同,忠实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而竞业限制则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对劳动者的再就业进行限制;二是两者存在的合法性所依据的理论不同,前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所要求,而后者则是保护劳动者从业自由原则和公平竞争规则之间博奕的结果。


  

  1.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不属于协商条款,劳动法律关系特征决定的基本义务


  

  “从属性”是劳动法律关系区别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特征,[4]即劳动者是作为单位集体劳动中的一员参加劳动,在劳动中服从单位或雇主的统一指挥和管理。这种组织上和人身上的“从属性”法律关系的事实前提则在于劳动者的劳动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的薪金劳动” (为了雇主的利益而劳动)。劳动者既不享有经营利润也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是以自己的劳动换取劳动力的价值——工资。这种“为他人利益的薪金劳动”不同与自我雇佣的自由职业者的劳动,它要求劳动者在劳动中必须服从雇主(单位)的指挥和领导,对雇主的财产负有诚实使用的义务,并且不得对雇主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在为自己利益的自我雇佣劳动中,这些要求就没有必要。可见,劳动者对雇主(单位)的忠实义务是劳动法律关系特性的必然要求,是每一个参加该集体劳动的劳动者都应承担的义务,是不可协商的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