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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对母子公司行为的法律适用

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对母子公司行为的法律适用


金美蓉


【摘要】《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是欧共体竞争法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核心实体法规范。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形式上的法律关系与实质上的经济关系存在不一致性,因此,第81条第1款能否适用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行为就成为理论与实践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以欧共体竞争法的实践为研究对象,对该问题展开较为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母公司与子公司;单一经济体
【全文】
  

  一、《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第1款


  

  《欧洲共同体条约》第81条[1]是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2]的主要实体法规则。该条分为3款,第1款规定“所有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并以妨碍、限制或扭曲共同市场内竞争为目的或产生此效果的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一致行动,应被视为与共同市场不相容而被禁止”,[3]并列举了特别应予禁止的行为;第2款规定在上款中所禁止的协议应当自动无效;第3款规定了不适用第1款的情况。因此,第1款实际上是第81条的核心内容。


  

  根据81条1款,应当禁止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包括企业之间的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和一致行动,是企业之间相互协调行为。从行为主体看,无论是协议还是一致行动都需要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联合组织本身是由若干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因此适用81条的主体条件应为“两个以上的企业”,即一个企业的单方面行为不适用81条1款。


  

  那么,什么是欧共体竞争法上的“企业”?“企业”是否必须是一个法人实体?《欧洲共同体条》没有关于企业的明确界定。欧洲法院在关于煤钢共同体条约的一个案件中,将企业定义为“一个由人员、有形和无形因素所组成的单一组织,是一个自主的并追求长期经济目标的法律实体”,[4]并强调“企业”包括任何从事经济活动的实体,无论其法律地位或筹资方式如何。[5]欧洲委员会在《1983年中小企业指南》中指出, “必须广义地理解企业,应包括诸如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从一人经营的小商铺到大型工业公司的一切从事经济和商业的实体”。[6]从实践中的案例看,除了法人以外,从事商业活动的合伙、[7]自然人[8]等各种实体都可以成为竞争法意义上的“企业”。同时,作为一个整体从事商业活动的若干个自然人或企业也可以被视为一个企业。[9]正如欧洲法院在案件中指出,“在竞争法中,应将‘企业’理解为经济组织,……即使该经济组织包括若干个自然人或法人”。[10]因此,一个公司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整体是可以成为欧共体竞争法上的一个企业的。


  

  二、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特殊问题


  

  一般而言,同一公司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法律地位上是各自独立的企业。但由于公司集团经营机制的需要,它们之间往往存在着非常密切的经济联系。通常,母公司与子公司拥有共同的战略目标,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也会受到母公司的重大影响。母公司与子公司形式上的法律关系和实质上的经济关系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因此,在竞争法律关系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协调行为就必然存在着有别于普通企业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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