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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和保险形态

  

  故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实质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保险面对的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如果抵押人为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利益投保的,是主债务人为自己的信用向保险人投保,以保障抵押权人的主债权利益,相当于给抵押权人提供了一份由保险人为保证人的保证,故为一种履约保证保险。如果抵押权人自己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利益投保的,相当于主债权人对自己所面临的债务人不清偿债权的信用风险设定保险,是一种信用保险。


  

  房贷财产保险形式上似乎是抵押人为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保险,又好象是抵押人以自己的所有权利益设定的保险,而包含着对抵押权利益的保障;但将抵押权人因抵押物所有人的保险而获得保险金上的效力,认定为是所有权保险内涵抵押权利益保险,显然存在明显的法理逻辑错误。事实上房贷险只是一种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购房人住房保险金的效力是间接地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抵押物保险是以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利益为直接的保险标的,抵押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就能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抵押人享有该保险金所有权;抵押权人对该保险金的效力只是通过物上代位制度而间接获得的,并非是该保险合同直接保障了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益;该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抵押人,支付保费的义务自然也是抵押人。而如果抵押物上同时存在抵押人利益保险和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时,两个保险关系的保险标的各不相同,更无重合或相加关系,故当同一个保险事故中两个保险的保险责任同时产生时,并不存在重复保险而须适用按比例分摊赔偿原则的问题。


【作者简介】
陶丽琴(1965—),女,汉族,浙江桐庐人,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何建祥(1972—),男,汉族,浙江衢山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注释】陶丽琴:《保险与抵押的机制衔接及其制度构架》,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1—112页。
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1页。
覃有土主编:《保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5—76页;转引自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2页。
江朝国:《保险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5页。
抵押权人为抵押人的所有权利益设定保险的情形,显然不符合最基本的利益常理而似无可能出现。
陈欣:《保险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40页。
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页。
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3页、第25页。
孙积禄:《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版,第68—69页。
桂裕:《保险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59页。
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1页
尹田:《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88页。
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马原:《保险法条文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陈家盛:《“保险利益”基本问题研究》,载《保险研究》2005年第11期。
郑玉波:《保险法论》,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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