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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和保险形态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如果没有具体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将无所依附,反之,如果不将保险标的放在保险关系中,不与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联系,它也就不成为保险标的。由此可见,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范畴。保险标的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能保障保险标的本身不受损失,而只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于该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不受损失。[15]


  

  保险标的物可简称保险物,即保险标的所附着的物,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利益的物质载体。当保险标的是有体实物体现的财产时,保险标的即为保险标的物。而当保险标的不是有体实物体现的财产利益时,只是指该保险所提供保障的财产利益,并不指保险物。就抵押物而言,抵押人利益的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以抵押物这一实物体现的所有权利益,保险标的和保险标的物是重合的;而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保险物虽然也是该抵押物,但保险的对象即保险标的则是抵押权利益而非该抵押物本身,显然不能得出所有权利益之保险和抵押权利益之保险具有同一个保险标的,即都是抵押物的结论。


  

  区别此几个基本概念,对理解抵押物所有权保险与抵押权保险的关系,十分必要。抵押物是附着所有权和抵押权的实物载体,但并非所有权或抵押权所体现的利益本身。所有权利益之保险,抵押物即是保险标的物,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抵押物毁损时,抵押物所有权利益就实际受损,抵押物所有人就可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而抵押权利益之保险,抵押物仅是保险物,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毁损并不必然造成抵押权的实际受损。抵押物若是部分毁损时,只要其残存的价值还能承担主债权未获清偿时的优先受偿,此时抵押权根本未受保险风险;[16]即使抵押物完全灭失,抵押权受损,也只是使抵押权人处于无财产优先受偿的危险中,但并未实际使主债权不获清偿,抵押权所体现的利益并未一定实际受损,故抵押权人都不能以上述抵押物受损的情形为由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三、保险利益的具体确定对抵押物保险的意义


  

  保险标的可以理解为与保险利益联接对象为同一个概念。抵押物上,所有权人的保险利益关系连接对象为所有权;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关系连接对象是抵押权。[17]在所有权利益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对象是所有权利益;在保障抵押权利益的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对象是抵押权利益。所有权利益和抵押权利益只是保险标的,而非保险利益本身。投保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18]保险利益并非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因所惧事故不发生而具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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