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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和保险形态

  

  所以,依投保人与保险合同上保险利益的关系,财产保险可分为两类基本形态:“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人,称之为自己利益保险;要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属同一人,则称之为他人利益保险。”[7]除此之外,还有第三种保险情形,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亦可为自己或他人订立保险契约,称作“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又称关系人保险。其具体涵义是指,它可保要保人自己之保险利益,此时要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一;或以被保险人之保险利益为标的,则被保险人和要保人为二人。其效果为,保险事故发生时,若证明所损害者为要保人之保险利益,则要保人即为被保险人,可请求保险金之给付;若证明第三人之保险利益受损害,则此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赔偿请求权则归于他。[8]


  

  故在理论上,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的利益保险,抵押物可以存在四种保险形态:抵押人为自己利益保险;抵押权人为自己利益保险;抵押人为抵押权人利益投保的为他人利益保险;抵押人为抵押物投保以保障自己也保障抵押权人利益风险,即设定一种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9]


  

  抵押物上,抵押人就抵押权人的利益设定保险,显然有其保险法上的理论依据和实现可能性。就房贷险而言,无论从保险合同的协议内容还是形式看,似乎都可以得出结论:房贷险是由抵押人为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投保的保险,是一种为他人利益保险,或者说是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保险。但笔者认为,这只是房贷险的表面特征,实质并非如此。


  

  二、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物及其关系


  

  依保险法理论分析按揭住房上的经济利益关系,购房人是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利益;银行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利益。两种利益同时存于抵押物之上。是否能认为抵押人的保险利益和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实质上是同一个利益内容,即为该抵押物的住房?如果抵押物受损,抵押人的所有权利益一定受损,抵押人保险利益一定受损,这在逻辑上没有问题;抵押物受损,抵押物上的抵押权肯定受损,抵押权受损,抵押权人保险利益肯定受损吗?这需要弄清以下若干个问题: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是什么?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与所有权人保险利益有何区别与联系?可以抽象成为保险法理中保险利益和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物之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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