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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和保险形态

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和保险形态


陶丽琴;何建祥


【摘要】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的基本概念和法理的问题。抵押权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抵押权利益,抵押物受损,只是使主债权处于一种无担保状态而面临债务人不清偿的信用风险之中,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上的保险利益是一种信用利益,抵押权利益的保险形态只能是一种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房贷险只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银行对住房保险金的效力间接来源于物上代位制度。
【关键词】抵押物保险;保险利益;保险形态;保险标的
【全文】
  

  房贷业务中,住房成为购房人和银行两方经济利益的共同载体,两方可各自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防范其住房上的利益风险。但房贷险[1]在实务中的运作是,抵押人必须依银行的要求为住房投保财产险,并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这看起来是一种由抵押人为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投保的保险,其实是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强制购房人投保,这是银行转嫁其风险的霸王行为。基于对房贷险性质的这一认识,房贷险一直受到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强烈而持久的指责。笔者认为,房贷险的法律属性主要涉及担保物权法中物上代位的问题,但也很有必要以保险法原理加以分析论证。房贷险是抵押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还是为抵押权人利益的保险,实质上涉及抵押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保险物和保险形态等保险法上基本概念和基本法理的问题。


  

  一、抵押物保险的保险利益与保险形态


  

  所谓保险利益,法理上将之理解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2]它反映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及承保危险之间一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3]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在主债权不获清偿时享有的就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先不考虑物上代位制度的存在,如果抵押物灭失造成抵押权灭失,抵押权人的主债权就处于无担保状态,故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同样会受到损失。[4]可知在抵押物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具有保险利益,各自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房贷业务中按揭房常见的两种保险形态是:抵押人为住房投保的保险合同和抵押权人为住房投保的保险合同。而房贷险中,抵押人为住房投保,但保险合同订立之必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及保险金请求权的归属等主要内容都是依抵押权人银行的利益要求而确定的,故被认为是保障银行利益的保险合同,表面而论并非不实,而这种抵押人买单、抵押权人受保障的保险形态在保险法上是否有其法律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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