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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国历史上的耻辱刑

  

  在刑法理论中,通行的一种观点认为,当代各国刑事立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排除了侮辱犯罪人人格的耻辱刑。{10}这是有道理的。然而在笔者看来,在排除了那种侮辱犯罪人人格的耻辱刑之后,那种以加诸公众谴责标志的耻辱为内容的耻辱刑仍然是可以存在的。前引贝卡利亚的言论表达的正是这一种观点。如同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时期可以出现象刑等耻辱刑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随着刑罚的轻缓趋势的进一步发展,耻辱刑这种既不残害人的生命和身体,也不限制人的自由的刑罚,还会有其逐步发展的余地。事实上,我们看到,在当今一些西方国家中,仍然存在着耻辱刑。例如加拿大刑法中的“从女王陛下部队中可耻除名”,美国军事刑法中的“不名誉退役”“品行不良退役”都可以认为是资格刑与耻辱刑相结合的刑罚,至少含有耻辱成分。在德国,以特定形式犯侮辱罪和诬告罪的,法律规定将有罪判刑的公告作为刑法附随后果。一方面,有罪判决公告的目的应当有助于被害人名誉的恢复,另一方面,有罪判决的公告对于被判刑人而言,将受到公众的谴责。{11}《法国刑法典》把“张贴宣告之决定或者在新闻报刊上或运用视听传播方式公布此决定”作为对自然人或法人适用的附加刑。这种附加刑其实就是耻辱刑。当然,这里所指的耻辱刑只能是那种具有独立性质的耻辱刑。至于那种附属肉刑、死刑的具有附属性质的耻辱刑则应该是一去不复返了。


  

  在这里,专门谈一下美国的耻辱刑情况,也许不无益处。耻辱刑在美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移民时期,美国人对监禁的方式不习惯,惩罚罪犯多采用示众耻辱的方式,借助公众的谴责来促使犯人早日悔过自新。到了19世纪,耻辱刑不再被看重,坐牢成了惩治罪犯的主要手段。然而,随着美国犯罪率的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美国人开始对监禁方式产生了怀疑,他们认为采用关押入狱的单纯惩罚方法并不能真正改造好罪犯,目前的重新犯罪率很高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一些法官采用耻辱犯人的惩罚方法。得克萨斯州的法官特德·波因最早恢复使用耻辱刑而闻名全国。他曾判一位虐待学生的音乐教师在20年内不准弹钢琴,并在他家门口贴出了提醒18岁以下的人不要接近他的告示。这位法官还判处一位在13所学校破坏公物的青少年,到每所学校向同学们道歉和回答有关问题,使孩子们都知道他为什么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法官特德·波的做法已得到其他一些州法官的赞同和效仿。在佛罗里达州,法官拉瑞·夏克判决一名骚扰妇女的被告人在家门口悬挂高度不得低于5英尺的警告牌,还判令另一罪犯当众向被害人道歉和忏悔,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加州的一位法官曾判一位酒后驾车者在自己的汽车上张贴他犯有酒后驾车罪的告示。在阿肯色州,一位法官判令行窃者在行窃地点手持认罪书示众。在俄勒冈州,骚扰妇女、儿童者将会被法官判令在两份报纸上刊登包括有本人姓名、照片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道歉广告。介绍他人卖淫者,将被判令在报纸和电视上“亮相”。法官大量应用耻辱刑的做法,在美国各界引起了极大争议。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实施耻辱刑对安抚部分渴望看到做坏事者得到相应惩罚的心态有所帮助,但这会扰乱美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并对这种做法是否有利于阻止日益增长的犯罪率挣环疑态度。另外,还有少数州的上诉法院也反对使用耻辱刑。1995年,纽约州上诉法院否决了一起纳索县法官要求醉酒司机在车上贴特殊标记的案件:1996年,田纳西州最高法院也驳回了一起法官判令罪犯在家门前挂警示牌的案件。{12}美国的这些似乎有些“新奇”的做法,可能会对我们认识耻辱刑的发展趋势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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