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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外国历史上的耻辱刑

略论外国历史上的耻辱刑


吴平


【摘要】耻辱刑在外国历史上的刑法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外国古代的耻辱刑可以分为具有独立性质的耻辱刑和具有附属性质的耻辱刑。外国近现代的刑法中仍然存在耻辱刑。
【关键词】耻辱刑;外国;历史;刑罚
【全文】
  

  耻辱刑在当今社会中可以说并没有什么地位。但是,它毕竟在刑罚的历史上也占有一席之地,而且,它以后会有所发展也是完全可能的。因而对其进行考察仍有其必要性。


  

  一、耻辱刑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耻辱刑是以对受刑人施以耻辱,损其名誉,使其精神上遭受痛苦的刑罚。耻辱与名誉是一对具有对立意义的概念。“名誉是一种复合观念,它不仅包含着一些简单的观念,也同样包含着一些复杂的观念。”{1}构成名誉的观念是由持久的社会舆论形成的,社会舆论推崇美德的形式要素,具有这种形式要素的人就受到公从的敬重。同{1}而耻辱则是“声誉上受到的损害”。{2}耻辱是一种受公众谴责的标志。它使罪犯失去公众的赞助,祖国的信任和社会所倡导的友爱。同{1}(54)


  

  按我的理解,外国历史上的耻辱刑可分为具有独立性质的耻辱刑和附属性质的耻辱刑。所谓具有独立性质的耻辱刑是指那些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而存在的耻辱刑,如中国古代的髡刑,耐和完刑等。这种具有独立性质的耻辱刑不象生命刑、肉刑、自由刑那样给犯罪人造成直接的有形的损失。它给犯罪人带来的只是精神上的痛苦。可以说,这种耻辱刑为刑之最轻者。所谓具有附属性质的耻辱刑则是指那些附属于其它刑罚而存在的不具有独立性质的耻辱刑。这种耻辱刑存在于肉刑、死刑、徒刑当中。这种性质的耻辱刑可以用肉刑为例予以说明。


  

  我们知道,所谓肉刑是残害受刑人肌肤、肢体和机能的刑罚。肉刑的特点是使受刑人在肉体上受到极大的痛苦和损害,同时也使受刑人在肉体上打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或“烙印”,使其与正常人相区别。这就不是仅仅“异其章服”,而是“异其肉体”了。因此,可以肯定,肉刑是具有耻辱性的,它具有耻辱受刑人的功能。换言之,它具有耻辱刑的功能。也可以说,在这里,肉刑与耻辱刑已经合为一体,不可分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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