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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五论

  

  尽管新《义务教育法》的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其建立的法律责任具有刚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新《义务教育法》本身在实施的设计上也存在着不足。它没有建立强有力的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尽管新法第8条对教育督导工作做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只是一个一般的、概括性规定,它只是简单地将《义务教育法》执行的监督纳入现有的教育督导制度之下,由于现存的教育督导制度对于新法所建立的完善的义务教育体系的督导缺乏针对性,而且督导的方法和手段过于单一,即向社会公布报告。很显然,这种简单的纳入对于监督新《义务教育法》所承载的复杂而系统的义务教育工程的实施是不够的。对于这种制度设计上的问题,有的专家指出,银行有银监会监督,保险有保监会监督,对于对国家和民族生存与发展如此重要的教育,为什么不设立高级别和具有处罚能力的教监会来监督呢?


  

  另外,法的施行,除法本身的因素外,法外的因素,尤其是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制环境对法的实施也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在一些事关我国未来发展面貌的事项上,颁布的法律或出台的政策已经为其确定了明确的路标,这些法律或政策能否照样执行下去,或者在执行时不走样,在很大程度上考验着我国的执行力,尤其是行政执行力。新《义务教育法》事关千家万户的喜忧和社会的基础性平等与公平,并会对社会相关阶层的利益作出深度调整,它的施行考验着我国的执行力特别是行政执行力,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杨成铭,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在2005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700余名代表提交了20多份议案,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该次会议的“一号议案”。实际上,自进入新千年以来,每年省级人大会议上,建议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越来越多地成为各省的一号议案,而且,加入签名的代表越来越多。周飞、范绪锋:《修改义务教育法:风急帆满正当时》,载《中国教育报》2005年3月13日第2版。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宵兵在新义务教育法通过的当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义务教育法能修改成今天这个样子,真是始料未及”,“从我个人而言,对新法非常满意”。安徽省教育厅副厅长胡平平在参加2006年7月7日教育部组织的《义务教育法》专家座谈会上认为,经过多年企盼的《义务教育法》终于出台了,我们非常欣喜的看到,《义务教育法》从法律的形式、理念及从操作的层面上明确解决了从2000年以来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所碰到的各种难点问题和热点问题。李勇:《一部有历史突破的良法一教育部政法司司长解读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4日第2版。
龚向和:《受教育权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杨成铭:《从国际法看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新义务教育法获得表决通过有七大亮点》,载http://news.sohu.corn/20060630/ n244015058.shtml,2006年7月28日访问。
事实上,早在2005年12月国务院就下发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务经费保障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要求,自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国已经对西部4900万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和少年实现了免除学费和杂费,为此,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元资金。自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我国中、东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也将实现免除学费和杂费。据测算,从2006年到2010年这5年时间里,各级财政尤其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要保证对义务教育投入2182亿元。
杨成铭:《受教育权的促进和保护:国际标准与中国的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版,第4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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