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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五论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将使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费的义务教育,并使我国从根本上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顽症。新《义务教育法》在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规定,“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在确立义务教育为真正免费教育的基础上,新《义务教育法》用了整整一章(即第六章)计9个条文(第42条50条)对“经费保障”问题进行了制度性安排。依照这一制度性设计,义务教育所需经费将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从新《义务教育法》的上述规定看,我国将打破以往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增长缓慢和投入主体不明的状况,并从源头上治理义务教育乱收费问题。在新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中,义务教育经费已经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承担。对于这一制度设计,人们普遍认为,它有利于真正解决发展义务教育的经费问题或“瓶颈”,正如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所言:“应当说,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制度设计和经费保障上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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