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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五论

新《义务教育法》五论


杨成铭


【摘要】《义务教育法》在实施整整20年后终于进行了大修大改,它在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定性、财政安排、均衡性和法律责任制度等诸方面的规定超过了学界的预期。值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之际,本文对它是否承载了民众的期待、是否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真正免费的义务教育、真正公平的义务教育及能否得到实施等诸问题发表拙见,以飨读者。
【关键词】新《义务教育法》;义务;免费;公平;实施
【全文】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1986年相比,新法无论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还是立法结构和立法内容,几乎是重修。


  

  一、新教育法一论:它是否源于公意


  

  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立法(制定新法)如此,修法更是如此,而且,惟有代表公意的法律才有可能得到普遍的遵守。1986年7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大力推进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之众望所归,它使我国建立起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义务教育体制,并使我国人均受教育年限从1985年的4.3年增长到2001年的8.1年。经过20年的变迁,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原法已不能反映和适应现阶段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重修呼声渐高。[1]近1/4人大代表连续3年为一部法律的修订提出议案,这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05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三次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义务教育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就征求意见稿向曾提出过议案、提案的740名全国人大代表、44名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中央单位、地方政府、义务教育学校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第二十二次会议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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