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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婚姻登记档案错漏埋单

谁该为婚姻登记档案错漏埋单


雷敏


【关键词】婚姻登记档案;错漏
【全文】
  

  案例


  

  海南罗女士和香港李先生于1973年结婚;1982年,罗女士申请赴香港定居时被公安机关收去结婚证。罗在香港定居后与李感情不和欲离婚,因无结婚证香港婚姻注册处不予办理离婚手续;1987年,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证明给李先生到海南省琼海市与陈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罗女士又和苏先生向万宁市人民政府申请结婚登记,万宁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核发了结婚证。1999年8月,万宁市民政局就罗女士与苏先生结婚证的效力问题请示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民政厅批复称罗女士与苏先生的结婚证属无效证件。根据批复,万宁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书称:“查找原始资料,1991年1月6日苏先生和罗女士结婚证件(字第028号)没有档案记载也没有记录底卡;苏先生、罗女士的结婚证件属无效证件”,该证明未送达给婚姻关系当事人罗女士和苏先生。之后,海南省民政厅根据第三人(黄某)的请求,书面答复称罗女士与苏先生的结婚证件属无效证件。


  

  罗女士得知上述证明书和答复书后,便向万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海南省民政厅和万宁市人民政府将结婚证没有档案底卡记载、编号重复的责任归责原告罗女士,并以这种理由确认结婚证无效属主要证据不足,遂撤销被告万宁市人民政府的证明书和海南省民政厅的答复书。海南省民政厅和万宁市人民政府不服万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以罗、苏的结婚登记没有档案记载、所登记的日期与证号互相矛盾为由,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香港婚姻注册处给李先生出具证明使其回海南省琼海市与陈女士办理了结婚手续,应视为李先生与罗女士已事实上解除婚姻关系,且苏先生已经死亡,上诉人对已终止的婚姻关系认定无效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虽然罗女士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以欺骗手段到万宁市民政局取得与苏先生的结婚证,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等有关规定,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二审法院认为,罗女士虽未与前夫李先生办理离婚手续,并于1991年1月与苏先生在万宁市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但在此之前,其前夫李先生已于1987年3月凭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证明回海南省琼海市与陈女士办理结婚手续。因此,罗女士与李先生应视为事实上解除婚姻关系。对此,笔者不予认可。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但不承认事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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