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权力是有限的,取证难、执行难尤其突出。根据我国国家机构管理体制及其改革方向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以《税收基本法》的形式将税务警察和税务法院机构肯定下来,在我国还是可行的。《税收基本法》可以对其管理体制、设置方式、基本职能等做概括规定。笔者认为,税务警察问题可以表述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税务警察以维护税收治安和进行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2)税务警察实行国务院公安、税收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3)税务警察在县、区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统管辖区内各类税收治安和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4)税务警察的具体事项由国家另行立法规定。
税务法院问题可以表述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税务法院,专门审理税收刑事案件和税务行政案件;(2)税务法院是国家法院系统的组成部分,受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管理;(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设置税务法院,并可以按照各自辖区内的一定经济区域设置一级税务法院;(4)税务法院的具体事项由国家另行立法规定。
税务行政诉讼可以表述为:(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收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2)案件既涉及刑事诉讼,又涉及到行政诉讼的,刑事诉讼优于行政诉讼,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应当中止;(3)税务行政诉讼的具体规则适用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对税务刑事诉讼可以表述为:(1)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有税收刑事犯罪嫌疑,并且符合提起刑事诉讼标准的,应当在完成行政程序后依法及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2)税收刑事案件的侦查权由税务警察机构行使,与案件有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协助侦查;(3)税收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4)税务刑事诉讼的具体规则适用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此外,税收中介机构与税务代理活动制度也是税收基本法的重要内容。在《税收基本法》中,应当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作为代理税收事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组织,并有法定要求的执业税务师和相关从业人员。具体问题可以由将来出台的《注册税务师法》中做出规定。此外,还应当规定律师机构、会计师机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涉税事务中的地位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