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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思考

  

  (二)税收行政执法制度


  

  《税收基本法》应当原则性地规定税务组织体系,也就是税务机关和税务机构的职能及其独立执法主体的性质。虽然《税收征管法》以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对税务机关以及税务机构有所界定,但是税务机构改革一直处于实践之中,没有定论。当前税收理论研究领域出现的众多观点各有千秋。对税务组织体系这一问题,《税收基本法》可以这样来规定:(1)各级税务机关是税法的执行机关。税务机关组建的税务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作出税收执法行为。(2)税务机关和经授权的税务机构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3)税务机关设立税务机构的原则和方式及其职责权限由有关组织法规、规章规定。


  

  《税收基本法》规定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充分考虑《税收基本法》与其他现行税法特别是《税收征管法》的协调,避免与其他税法的重复。综合起来说,税务机关的权力包括:依法征税权;纳税调查权;获得合理帮助权;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行政处罚权;加收滞纳金权;对特定纳税人核定税额权;要求提供纳税情报和协助权。税务机关的义务包括:保守纳税人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依法进行纳税调查;依法归还或解封纳税人帐册文件、财物;依法退还多征税款;提供纳税服务和帮助;帮助纳税人将税法遵从成本最小化[6]。


  

  此外,税务机关应当将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包括:(1)有权被认为是诚实的;(2)有权申请事前裁定;(3)有权拒绝履行无法律根据的税收义务;(4)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提供纳税指导和帮助;(5)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其隐私或者商业秘密;(6)有权依法申请减免退税;(7)有权委托他人代理纳税;(8)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损失;(9)有权依法申请举行听证会;(10)有权申请复议或起诉;(11)有权检举违法行为;(12)有权对税收的用途提出质询。


  

  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义务包括:(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诚信处理其涉税事务;(2)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税款并履行税法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3)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扣代缴;(4)其他税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税法规定的有关义务。


  

  为保证税务机关依法征收、依率计征、依法入库,《税收基本法》应当明确应纳税额计算、具体征税行为的形式与程序、自由裁量行为、税额核定调整、代收银行选择、税款入库、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具体规则。同时,税收行政执法检查是税收行政执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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