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思考
李登喜
【摘要】《税收基本法》已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当前重新思考《税收基本法》的整体框架与内容,对于推动《税收基本法》立法进程、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实现税收法治之“良法之治”具有重要长远意义。本文重点探讨《税收基本法》的意义、整体框架与内容。
【关键词】税收基本法;意义;框架;内容;重新思考
【全文】
《税收基本法》起草项目已经列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这标志着《税收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在我国学术界,有学者提出与此相关联的税收程序法概念,也曾有学者将这样的法律称之为税法典、税收通则法、税法通则,可以认为,《税收基本法》是当代中国现代化税收立法的奠基工程。
一、制定《税收基本法》的重要意义
就我国来说,制定《税收基本法》对于规范征税权力、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实现税收法治之“良法之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长远的重要意义。我国税收法制的现状是:一方面,实体法领域法律少、条例多,税收领域法律层次偏低。造成此现状最根本的原因是,税收实践中一些级别较低的、不成熟的、随意性较大的税收文件,被税务机关作为关键性的执法依据加以适用,从而造成税收征管程序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效力大打折扣。这一现象表明,目前我国税法级次结构不科学、不合理:一是立法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法占的比重太少(仅占9.1%);二是授权立法机关即国务院(占72.7%)、国务院各部委(占18.2%)等制定的广义税法的比重太多,尤其是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大量地存在,严重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因此,改变现有我国税法级次结构,提高立法机关立法所占比重,将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升格为税收法律、减少规范性文件是推行税收法治现代化的当务之急[1]。另一方面,主要以税收征纳程序法律规范为内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已经完成了对自身的“修补手术”,但是,税收程序法律规范不少方面缺少更高层次的法律支持,且与其他法律如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不协调,不少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如协税责任制度、税收优先权制度、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税务行政复议救济制度等。有关税收处罚、税收复议、税收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制度还只是一般性适用普通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没有体现税收程序的特点;有关税收稽查、税务代理等程序规定法律效力不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