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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安办的问题与出路

  

  2011年3月中旬,瘦肉精猪肉曝光,农业部迅速介入,组织督导查处。因为涉及多部门的监管,卫生部也迅速组织综合协调。不料,国家食安办在一天之后也介入其中,联合七个部门,组成了国务院联合工作组。这时,卫生部就只能将之前收集来相关信息转交食安办,综合协调转由食安办实施。据悉,这是国家食安办成立以来办理的首个案件。最终的效果固然差强人意,但引发的问题是:一旦事故发生,究竟由谁来负责综合协调?现在两者都可以主动介入,如果卫生部介入在前,食安办随后介入,实践中的做法是卫生部将职权转交食安办行使;如果食安办不介入,则由卫生部组织协调。食安办囿于人员、信息渠道等的限制,第一时间介入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卫生部观望之时、移交有关材料之际,就可能已经延误良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国家级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办公室的并不少见,但除了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外,均设在直接相关的某一部委。而国家食安办没有不挂靠任何单位,独立成为食安委的办事机构。本来应为虚体的机构却实体化,这与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性质有所出入。如果再进一步办理实际案件、综合协调查处,则与“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高层次地位有所出入,也与编办所说的“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矛盾。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同样的职权不能赋予两个不同的机构,否则会产生权力的冲突(或推诿塞责或争权夺利)、人财物资源的浪费,最后遭殃的还是消费者。食安委及其食安办的设置固然显示了中央对食品安全的重视,但其职权的配置和行使不能违背政府权力的一般规律。《食品安全法》明确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赋予卫生部,如果食安委再行使这一职权,将会违背权力配置的基本要求。虽然“综合协调”的事项可能有理解上的分歧,但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说,这一职权明确授予了卫生部,明示其一,即排斥其他。那么,连食安委都没有具体事项的综合协调职权,更何况食安委下属的办公室呢?


  

  相反,在地方上,食安办的设置和职权就灵活得多。因为《食品安全法》第5条仅仅规定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而没有具体到某一部门如何履行职责,也没有将中央层面的分段管理体制简单地复制到地方层面。这种设计在制定《食品安全法》也是有考虑的,也为地方政府的改革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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