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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安办的问题与出路

  

  当然,正如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所言,“在食品安全实施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必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第2期,第186页)。2010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正式发布,将食安委定位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政策措施;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同时规定,国务院食安委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010年12月6日,《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202号)正式印发,确定了国家食安办的主要职责:


  

  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指导地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订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有关食品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会议、文电等日常工作;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不取代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这里且以综合协调为例来分析一下国家食安办所带来的问题。根据编办的规定,国家食安办“承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监督、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这一职权如何与卫生部的综合协调职责相区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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