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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安办的问题与出路

国家食安办的问题与出路


王贵松


【关键词】国家食安办
【全文】
  

  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问题一直饱受诟病,体制不顺就难见监管的成效。自2004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确立了“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由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卫生部分别对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进行监管,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一监管体制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中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了更好地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食品安全法》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为食安委),这在当时被誉为一大创举。2010年又给食安委设置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国家食安办)。此后,国家食安办开始履行职责。但其履职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并未形成预期的良好效应。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国家食安办的设置本身违反了组织法的基本原理,甚至有违法之嫌。


  

  这里要从食安委说起。食安委的设置是在《食品安全法(草案)》的第四次审议中、也就是最后一次审议才出现的。因为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 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以加强对各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对此, 国务院作了认真研究后提出,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 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第2期,第183页)。在四审稿的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还“建议对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性质和职责予以明确规定”。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研究认为,国务院正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将对其工作职责予以具体规定,本法可以不作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年第2期,第186页)。所以,食安委在《食品安全法》中只有一款内容,即第4条第1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但事实上,国务院随即公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安委只字未提。一部法律设置了一个机构,却对其性质、职权等未作任何规定,这是十分罕见的。而《食品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了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食安委的设置即有叠床架屋之嫌。法律对于两者的关系也是未置一词。由此可以推断,食安委系仓促上马,缺乏充分论证,只是面对食品安全严峻局面的安心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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