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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反思和修正

  

  正是由于所有权关系的“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的二者理论没有处理好根本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总分关系,给民事法律关系赋予过多的使命,导致理论重叠,剪不断理还乱,说不清楚。


  

  萨维尼认为,“生物人处于外在世界之中,在他的这种境况中,对于他而言,最为重要的要素是他与其他人的联系,这些人具有和他一样的性质和目的。如果现在在此种联系中,自由本质应当并存,应当在其发展中相互促进而非相互妨碍,那么这只有通过对于以下这个不可见的界限予以承认才可能实现,在此界限之内,所以个人的存在和活动都获得了一个安全的、自由的空间。据此确定上述界限和自由空间的规则就是法”[22]。从萨维尼上述论述,法律关系应当是权利的基础。同时我们应当清醒看到,虽然萨维尼在私法着作论述这一问题,但这一问题不仅仅是私法的问题,是整个法律本质所在。所以,萨维尼认为的法律关系是权利的基础,是指根本法律关系是权利的基础,而不是指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萨维尼指出的“法律关系的本质就是一种自由空间的设定”[23],也是揭示根本法律关系的本质。


  

  萨维尼所谓的“法律关系是权利的基础”,这一“法律关系”是指“根本法律关系”而言,还可以从他对财产的所有权论述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作为权利,物权的简单和完整的形式是所有权,或者是某人对物的不受限制的、排他的支配。为了澄清所有权的本质,我们必须从以下一般考察出发。任何生物人都负有对不自由的自然进行支配的使命;但是,他必须同样承认任何其他人也负有相同的使命,在个人存在空间联系的情形中,根据这种相互承认就产生出平衡的需求,此需求首先表现为一种不确定的需求,只有在特定的界限中才能获得满足。这种满足要借助于国家共同体通过实在法而实现。如果我们授予国家在其界限之内对不自由的自然进行总体支配,那么个人就表现为这种共同权力的分享者,此时的任务就在于找到以下特定的规则,即这种共同权力根据此规则而在个人之间被分配”[24]。根据这一描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位反对自然法的历史法学派鼻祖认为所有权的本质在于国家对于正义的分配。这种正义分配,不管怎么说,也与民事法律关系无关。只有在国家依照平等规则进行第一次分配之后,私法主体才可能进行第二次自由处置。所以,所有权的本质关系属于根本法律关系。


  

  五、民事法律关系与根本法律关系两分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基本上把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以下特点,第一,绝对权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根本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存在不特定的主体;第二,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一个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存在二个以上的主体;第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具有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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