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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反思和修正

  

  四、民事法律关系与根本法律关系必须两分


  

  所有权关系的“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的理论纷争,至今难以决出高低。原因在于二者都存在着上述的致命软肋,导致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笔者认为,二者的理论纷争,系一场混战,都没有把握好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精神,在立论时进入了误区。要回答二者的错误理论,我们必须追问民事法律关系甚至私法的本质所在。民法典被喻为人民自由的圣经[20]。此乃一矢中的,揭示民法之本质,所以“私法自治”才当然成为民事法律的大原则。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为了“私法自治”而存在的,没有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没有“私法自治”的空间。


  

  “私法自治”必须有个前提,就是私法主体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没有权利就没有自由,没有了自由也就没有了私法自治。以所有权为例,如果私法主体没有享有不可侵犯的所有权,那么就不可能对其进行出卖、出租、赠送等等处分行为,也就没有机会与其他人设定民事法律关系。


  

  不管在自然法学派或者实证法学派看来,所有权、人身权等绝对权,不仅仅属于民事权利,关键在于它还是宪法性权利,属于自然权利。如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第五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法国《人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宪法性权利属于法治的基础权利,没有绝对权神圣不可侵犯,就没有真正的法治。所以将所有权关系仅归为民事法律关系,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过度阐释。


  

  权利和法益,对于任何不特定其他人而言,都是不可侵犯的,物权、人格权如此,债权、亲属权也一样。权益不可侵犯,是一个基础的法律关系,对于私法如此,对于公法也一样。只有在这个根本法律关系上,我们才可能进一步区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等。如果没有这个根本法律关系的存在,还谈什么“私法自治”,还谈什么“公权滥用”,还谈什么“程序公正”,等等。


  

  在所有权的问题上,之所以存在着“对物关系说”和“对人关系说”的争论,另一个原因就是二者都将权利变动视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如从龙卫球《民法总论》一书中的第二章第三节题目《权利(法律关系)的变动及其原因》[21]就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其实,权利存在不仅仅与民事法律有关,它首先要解决与公共主体的关系问题。依照深入人心的主观权利说,权利来源自然,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都不能侵犯的。权利如果仅抵御得了私法主体,任由公权力随意干涉,那么这一权利就朝不保夕,名存实亡了。正是由于权利不仅仅与民事法律有关,所以一旦财产被征收,即使发生权利变动,也与民事法律关系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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