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反思和修正
朱祖飞
【摘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核心概念,起到构建民法体系中心轴的作用。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在解释所有权关系之时,不管是“对人关系说”还是“对物关系说”都无法自圆其说。作者从民法精神入手,认为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建立在根本法律关系之上,提出民事法律关系与根本法律关系两分的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具体性和相对性的特点进行归纳,以此修正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法律关系;根本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私法自治
【全文】
随着对民事疑难问题思考的逐步深入,笔者发现有些问题之所以争论不休,关键在于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和把握,而之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不同理解,往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解密切相关。为此,笔者也关注民事法律关系的学术理论分析。我国学者对民事法律关系不同理解的根源,在于德国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分歧,由于学术上的移植关系,争议也一并移植过来。
一、德国学者对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歧观点及影响
从表面上看,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似乎没有什么明显的不同流派学说,但是一旦遇到具体问题时,不同观点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理论背景。对物权关系的不同认识,就让我们看到传统民事法律关系学说在不同理论背景下的深深裂痕。民法学者对物权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这一论述深信不疑,但是物权关系到底是人对物的关系还是人与人的关系呢?却一直分歧至今。这一问题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不同观点的试金石。据孙宪忠教授介绍,将物权法律关系定义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这是德国民法学家的一般看法。而我国学者以前由于受到苏联法学的影响,都认为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人与人的关系,现在我国大陆学者对这一观点的坚持已经不为多见了,但还是有人这样主张。孙认为,物权法律关系就是人对物的关系[1]。
其实,二战后德国最重要的两部民法总论教科书之一拉伦茨所着的《德国民法通论》就明确提出所有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鲜明反对所有权是人与物之间关系的观点[2]。而拉伦茨先生将“法律关系”概念提升至私法体系之核心,与“权利主体”概念相并列,从而使在《德国民法典》中已消失的“法律关系”概念得以“复活”(维亚克尔语)[3]。可见,拉伦茨先生的观点在德国应当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
拉伦茨先生的观点其实就是继承了萨维尼的主张,萨维尼指出:“从现在所取得的立场出发,对于我们而言,所有的具体法律关系就是通过法规则而界定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4]。在金可可和朱虎两位学者看来,萨维尼对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的也作了区分,关键区别点之一在于客体不同,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而债权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