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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各国规定的标准差异很大,如比利时为1:1、波兰为2:1、日本为3:1、丹麦为4:1、意大利为5:1等等;而且各国规定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最高比例,并不适用于所有企业,如澳大利亚规定,3:1的比例只适用于一般公司企业,若是金融企业,则其比例为20.1。有些国家还根据各行业的经营特点和负债与资产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弹性比例,如瑞士按企业的不同经营形式在1:1与6:1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我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36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考虑到我国税法的现行规定和各国的平均水平,笔者认为,我国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标准,对于一般企业应当确定为3:1(多数国家的平均水平),对于金融、房地产等特殊企业可以将该比例设得高一些(多数国家规定的金融企业的债务权益比例一般在13: 1到20: 1之间)。这样既有利于企业资本的自由流动,也能够防范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避税,还能够照顾到特殊企业的正常发展。在具体计算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时,是以单个关联方分别计算还是以所有关联方为整体综合计算,各国有不同的确定方法:一种是以单个关联方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安全港规则,即以单个关联方为单位计算债务权益的比例,即使企业债务资本总额与权益资本总额的比例没有超过安全港界限,但如果某一关联方提供的贷款资本金与其所拥有的企业权益资本金的比例超过安全港界限,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就不能扣除;另一种是以所有关联方为整体综合计算债务权益的比例,即只有在全部关联方提供的贷款资本金与全部关联方所拥有的权益资本金的比例超过安全港界限时,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才不能在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我国适用安全港规则的比例计算,应当以单个关联方为对象分别计算,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体现关联方“责任自负”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关联方利用整体综合计算的空间相互串通来规避安全港规则的适用。


  

  3.安全港规则超标准利息的计算和处理


  

  日本安全港规则规定的超标准利息的计算公式为:不计入费用的利息支出=当期对国外控股股东支付利息总额×{(对国外控股股东的付息债务-国外控股股东的持股额×300%)÷对国外控股股东的付息债务}。但如果按类似法人规定,可用高于3倍的融资比例时,则可用该比例代替300%[6]借鉴日本资本弱化税制,我国超标准利息的计算公式应为: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当期企业向关联方支付的利息总额×{(企业对关联方的付息债务-企业关联方的持股额×3)÷企业对关联方的付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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