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港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比例
安全港规则的核心是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债务资本)一般包括:关联方提供的一般性投资贷款(即关联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中长期投资)、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支付利息但没有归还贷款的期限、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分享利润和损失、参与准备金提出和破产清偿程序)以及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但对股东有追索权的贷款(如由股东担保或在公司不能偿还时承诺由其归还的贷款)。目前,学界对背靠背贷款[4]以及短期贷款是否属于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债权性投资还存在很大争议。笔者认为,背靠背贷款或者委托贷款,不宜列为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债权性投资。因为此种贷款属于间接贷款,如果将其列为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债权性投资,可能影响无关联关系的银行或受托人的利益和正常的市场融资活动。例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国将其视为一般的无关联方提供的贷款,不列入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债权性投资总额中。对于短期贷款是否计入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债权性投资总额中,各国的规定也不相同。例如,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安全港规则规定,对股东的90天以内或30天以内的应付款,不计入贷款资本金总额;而西班牙、加拿大、日本等国,不考虑贷款的期限长短,一律计入贷款资本金总额。对此,笔者认为,为防止关联企业利用短期贷款来规避安全港规则的适用,我国应当借鉴西班牙等国的做法,不管贷款的期限长短一律计入适用安全港规则的债权性投资总额中。由于投资具有周期性和不稳定性,债权性投资以哪一个时点的余额作为安全港计算公式的分子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各国对此也有不同的做法。例如,美国以年底的贷款余额超过资本总额余额(股本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之和)的60%为标准;西班牙和日本以纳税年度全年按月计算平均贷款余额为基础;加拿大以一年中贷款额达到最大的那个时点的贷款资本金总额为计算依据等。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西班牙和日本等国的做法,债权性投资的计算时间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全年债务资本的均值更为合理,[5]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权益性投资(股权资本)一般应包括:关联方享有权利的股权资本、留存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准备金等。多数国家规定,股权资本的计价方式可采用国际通行的历史成本法,计算时间应与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保持一致。笔者认为,权益性投资的确认应当借鉴德国的做法,即权益性投资是指在上一年度中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一栏中所体现出来的资本。采用这一标准确认权益性投资的范围,应该说更加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从而尽量减少会计法与税法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