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平交易法(正常交易法)。即在非控制的融资交易中,主管税务当局通过考察关联方贷款的条件、性质、资产负债率等相关事项是否与非关联方相同或类似来判断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的水平或程度,从而确认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属于正常交易;如果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则从关联方取得的贷款被视为隐藏资本,那么其过量贷款利息支出(借款公司实际支付的利息与按公平交易原则应当支付的利息之差)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过量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或预提税。也就是说,公平交易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对超额债务利息成本的调整来提高借款人的应税所得,从而防范投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避税。公平交易法作为一种准确、灵活而又公平的方法,它往往是依据具体案件的具体特征而作出具体的判断,力图排除任何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所导致的对市场力量的扭曲,从而更加准确地判断关联企业之间的真实意图,以此判定企业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现象。当然,由于公平交易法存在着适用弹性大、透明度低、税务机关的裁量权较大、主观性较强、非关联可比价格很难确定等缺陷,因此,采用公平交易法控制资本弱化有可能出现在抑制了资本流动、防范税收流失的同时,又造成了税收成本的增加和税收行政效率的低下。正如罗伊·罗哈德所指出的:“在非控制的融资交易中,很难找出可供比较的数据,公平交易法的主观性也很强,这样就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因此,没有哪一个国家仅仅依靠公平交易原则去控制资本弱化。”[3]
三、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
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为安全港规则模式,即固定比率法。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构建安全港模式的具体法律规则,目前尚未完全明确。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如前所述,安全港规则客观性强、透明度高、认定标准明确,是目前实行资本弱化规则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但由于安全港规则对某些特殊商业情况缺乏灵活性,可能使调整后的应税所得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而公平交易规则则能弥补这一缺陷,从而使防范资本弱化的法律规则更加完善,既能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