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

  

  澳大利亚应对资本弱化问题的法律依据是1936年实行的《所得税征收法》第3部分的第16f部分。该法规定,澳大利亚的居民纳税人不得将其支付给外国控制方的“超额利息”作为商业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外国控制方”是指在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15%或以上的股权,或者有权直接或间接地获得15%或以上股息或资本分配的非居民公司。“超额利息”是指外国控制方提供的贷款超过了股份投资的一定比例时,居民公司向外国控制方支付的贷款利息。根据2001年7月澳大利亚对资本弱化规则的新修订,如果外国控制方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5%,按照正常交易标准,利息扣除就得受到限制。


  

  英国应对资本弱化的规则是以公平交易标准为原则。英国公司向关联方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公平交易原则支付利息,则不允许扣除过量利息,并将不允许扣除的这部分利息视为股息,按照股息的规定征税。即按照公平交易标准来检验该项贷款的数量和条件是否合理,在贷款双方之间不存在特殊关联关系就不可能发生该项贷款的情况下,这部分贷款利息就按股息处理。“关联企业”是指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跨国公司对英国公司和贷款公司的贷款占它们贷款比例的75%;如果没达到该标准,则两公司是非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可以全部扣除。而且,不区别对待居民和非居民关联方,即给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企业无论是设在英国境内的居民公司,还是设在英国境外的非居民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标准,都要受有关法规的限制。


  

  从发达国家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可以看出,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固定比率法。即当企业资本结构比例超过税法规定的债务与权益的固定比例时,对于超过固定比例部分的债务,其利息支出不允许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或预提税。税法规定的债务权益的固定比率又称安全港规则,即企业的债务利息支出在港内是安全的,允许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而在港外则是不安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并按规定征收所得税或预提税。固定比率法的最大优点就在于它的客观性、确定性、简便性和可遵循性。这不仅便于税务机关依法操作、减少主观臆断,而且简便易行、便于企业遵守,从而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循法的可预见性。对企业未超过固定比率的融资利息支出,只要融资条件与市场上同类融资相符合,税务机关就不需要对企业的融资活动进行审查,企业也不需要提供可比交易的相关资料以证明其融资活动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当然,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高于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时,也并不必然表明关联企业之间就一定存在着非独立公平交易;反之,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低于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时,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关联企业之间就遵循了公平交易规则。因此,固定比率法虽然具有客观性强、透明度高、简便易行等优点,但由于其对某些特殊商业情况缺乏一定的灵活性,也可能使调整后的应税所得有悖于关联方之间的独立公平交易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