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探析
荣建华
【摘要】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阻止本国或跨国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固定比例法和公平交易法两种。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这种规则模式,既能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资本弱化;关联企业;安全港规则;公平交易规则
【全文】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资本弱化税制。笔者结合国外实行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及其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逐步完善。
一、资本弱化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
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般是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即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人为降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比重,提高债权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使企业资本中的债权比例越来越高,股权比例越来越低;由于股权资本是企业资本中的自有资本,因此,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资本弱化。企业进行融资可以选择发行股票,也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两种方式同时并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基于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考虑,但也不排除出于税收利益上的考虑,选择使用过度贷款从而形成资本弱化。[1]当企业通过减少股份资本、扩大贷款份额使资本弱化时,将导致以增加利息支出来减少应税所得,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利用债务融资比利用股权融资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一)利息费用作为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不可以;(二)股息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即在公司层面上和股东层面上都征税,而利息则不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三)利息预提税的税率往往比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要低,甚至为零。因此,企业往往出于税收利益的考虑,采用资本弱化手段进行国际或国内避税。由于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方式运作资本,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导致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作出了不同的安排,建立了资本弱化税制。那么,判断企业资本弱化的标准又如何确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