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修改时刑事诉讼法时,其中这个第2条一字未改,沿用至今,2011年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仍然维持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2条原有的规定不变。32年来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一点儿也没变,这次修改还是不变,这个事实说明了什么?我以为,它至少说明如下几点: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其任务时,现行宪法还没有诞生,所以,它确定的任务并不是以现行宪法为根据的,而是根据1978年宪法确定的。
2.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和2004年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修正案的通过,相对于1978年宪法而言,都加强了公民基本权利和人权保障,但这种加强对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没有丝毫影响。刑诉法任务的设定与宪法完全是脱节的。
3.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虽然包括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还是处于次要地位,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一直是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所以,现行刑诉法设定的任务是与其首重打击犯罪的目的是相适应的。
4.“查明犯罪事实”与查明“查明案件真相”的提法是很不相同的,“查明犯罪事实”是有罪推定的办案思路,至少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修正案通过后,应该由“查明案件真相”的提法所取代。
笔者认为,设定刑事诉讼法任务地条文可以这样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基于本法第1条规定的目的(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和其他基本人权),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及时查明案件真相、迅速和准确有效地执行刑法。这里用“执行”不用“适用”,为的是与宪法135条的规定相对应。